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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拟修订
浏览次数:【559】  发布日期:2024-1-7 23:00:4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1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布了修订形成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征求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征求建议稿》对主要发起人制度、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公司治理监管、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规则、市场退出机制等六方面进行了修订。

  坚持回归租赁业务根源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自发布以来,在增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等方面施展了关键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近年来,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的监察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征求建议稿》在做好与现行监管法规制度衔接的条件上,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补充完善风险管理和经营规则等相关内容,为支持和增进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据了解,《征求建议稿》共9章9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含:更改完善主要发起人制度;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上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介绍,《征求建议稿》坚持了以下的准则和导向。

  一是坚持回归租赁业务根源。金融监管总局总结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以纠正前期盲目扩张的类信贷倾向为核心,牢固树立回归租赁主责主业的鲜明导向,推动金融租赁公司围绕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功能定位探索开展特色化经营,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二是严格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适度提高部分行政许可条件,增加主要发起人类型,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

  三是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增加资本和风险管理专章,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调整优化监管指标,合理控制业务增速和杠杆水平。

  最低注册资金要求提高

  具体来看,《征求建议稿》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和条件方面进行了相对大幅的修订。

  一方面,在现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所建立的三类发起人制度基础上,增加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公司两类发起人;另一方面,主要发起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金金等指标要求均有所提高。

  以“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为例,《征求建议稿》将其总资产要求由现行规定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很多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提高至“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很多于8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金也由现行规定的“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提高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不过,《征求建议稿》对此也有进一步补充,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求,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金金的最低限额”。

  对于主要发起人的持股比例要求,《征求建议稿》也由现行规定的很多于30%提高至很多于51%。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这一修订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有益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匿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诸多问题。

  二是有益于压实股东责任,避免因股权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僵局、机构出现风险后股东互相推诿扯淡、风险处置责任悬空等诸多问题。

  三是大型制造企业贴近产业、熟悉行业、了解产品,提高持股比例有益于调动股东积极性,更好施展融资租赁特色功能、增进股东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收、深化产融结合等作用。

  有业内人士在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发起人持股比例很多于51%要求有助于让股东与公司发展利益保持一致性;让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治理与战略决策中施展更大作用,也有助于提升决策效率。同时国内加快补齐金融租赁行业方面的监察管理制度短板,对相关杠杆率的规定有助于增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有效预防潜在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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