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约,后以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将劳动者解雇,劳动者能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相关赔偿?最近, 丰顺县 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3年2月,张三入职 丰顺县 某加工厂负责打磨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约,由于张三工作能无能为力岗位,同年7月被微信通知解雇。张三不服,于2023年7月向 丰顺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于2023年8月作出判决:某加工厂应支付给张三未签订劳动合约双倍工资差额25440元、工作年限资金补偿金5437.5元、解除劳动关系30天待通知金5437.5元。后某加工厂不服该仲裁判决,向丰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加工厂和被告张三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约,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张三工作相片、会议记录表及双方在庭审笔录中的描述,均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约,原告亦没有通知被告签订劳动合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约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30天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约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30天的次日依照劳动合约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水。另外,原告在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情景下私自解雇被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应属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约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告工作不满六个月,原告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资金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约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原告应当以资金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被告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某加工厂与被告张三于2023年2月18日至7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向被告张三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645元、支付未签劳动合约双倍工资差额18915元和赔偿金5437.5元。
法官提醒:劳动合约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约。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运用法律武器,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根据劳动合约法的限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约,避免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