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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梅州平远法院审结一起因口头担保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 认定仅口头承诺不需承担担保责任
浏览次数:【563】  发布日期:2024-1-11 9:54:5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保证合同
 

  为了确保能如期收回借款,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第叁人担保,而有时三方并未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仅以口头承诺作担保。最近, 梅州市 平远县 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口头担保引发的民间贷款纠纷,认定仅口头承诺不需承担担保责任。

  谢某与李某、李某的爸爸李伯是同村村民。2021年9月,李某向谢某请求借款40000元人民币,并提出其爸爸李伯会对此借款进行担保。谢某电话询问李伯后,得到李伯肯定答复,遂将借款转入李某银行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偿还本金。谢某屡次追讨还款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李伯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平远法院调解,李某答应会分期还款,请求不要将爸爸李伯列为被告。谢某遂同意取消对李伯的起诉,并与李某签订调解书。调解还款履行期满后,李某仅支付了1000元人民币,谢某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伯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平远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务必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书面形式,口头的保障不能成立保证合同。李伯没有与谢某订立书面的保障合同或条款,也木有向其作出书面保证。谢某以李伯在电话中口头同意为借款担保为由,主张李伯承担涉案借款的保障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平远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谢某提出上诉。 梅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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