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 广东省 顶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其中,东莞的某银行与某广场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某科技公司与某模具公司合同纠纷案入选。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广东法院大力推广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在诉讼服务中心引入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全省共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工作站等62个,实现纠纷多元调处、端口前移。近三年,全省法院诉前成功化解金融纠纷73.08万件,新收案件数呈逐年下降态势,2023年1月-11月受理一审金融纠纷案件40.05万件,同比下降11.7%。
案例一:未通知债务人不影响应收账款质权成立
——某银行与某广场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为某广场开发公司提供贷款,某广场开发公司以其持有的物业租金收入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因某广场开发公司逾期还款,某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起诉请求某广场开发公司一次性偿支付贷款本息,并要求对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应收账款债务人以某银行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主张某银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东莞市 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应收账款质权包含现有的已经特定化的应收账款质权,也包含各方约定的将有应收账款质权。以将有的应收账款设立质权,质权人未通知债务人,不影响质权成立。但质权人在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前,应收账款债务人已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支付的,质权人不得要求其再次履行,质权人对已经支付的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在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后,有权要求其直接向质权人履行。本案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已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质权依法设立。故判决银行对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当事人以应收账款债权设立质权,是否通知债务人不影响质权依法成立,并进一步明确了是否通知债务人情境下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范围。人民法院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本宗旨,依法认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方式效力,助力企业提高资金流资产的融资能力,与金融管理部门协同共治,增进金融健康发展,防控金融风险。
案例二:虚拟货币“挖矿”属非法金融活动
——某科技公司与某模具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和某模具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在某固定期限内向某模具公司采购散热片、水冷板等。双方还签订《商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协议中的竞业对象特指除某科技公司之外的其它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比特币挖矿机、莱特币挖矿机)厂商;某模具公司不得以销售、赠送或其它方式将某科技公司购买的所有产品提供给竞业对象;某模具公司若违约,某科技公司有权停止支付全部货款并追究赔偿责任。双方合作期间,某科技公司发现某模具公司与另一家“矿机”厂商建立采购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模具公司赔偿其经济流失100万元。
裁判结果:
东莞市 第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模具公司是在明知某科技公司购买用途的情景下向其供应散热片等元件,用于组装“矿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极大,无益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经济发展秩序,双方签订的《商业竞业禁止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故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挖矿”设备的元件交易,涉及的《商业竞业禁止协议》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兑换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等工作措施。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公告》,明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相关的“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极大,无益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对正常的金融秩序、经济发展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