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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楼市 - 新重磅
浏览次数:【689】  发布日期:2024-1-12 20:47:2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房地产】 【房地产融资】 【金融机构
 

  两部门: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

  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天公地道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在建房地产项目正常建设,维护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和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公告》,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增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这是记者12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了解到的消息。通知明确,施展城市人民政府牵头协调作用,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研判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公平公正原则,综合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有关情况,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推送金融机构,做好融资支持。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要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评估,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分、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过不去的槛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通知强调,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要加强工作统筹和信息共享,做好融资保障工作,为金融机构发放融资提供支持。要进一步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项目销售、处置存量资产、引入投资者等方式改善自身资金流,督促其合规使用信贷资金,进一步增强银企互信。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区分集团公司债务风险和项目公司开发运营风险,更加精准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项目融资需求,有序推进房地产项目正常开发建设,增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

  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就天公地道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增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作出部署。为施展城市人民政府牵头协调作用,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加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增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

  指导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由城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协调机制要明确工作分工,强化统筹谋划,细化政策措施,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定期组织各方会商,及时研判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指导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平等商量,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决策和实施。

  二、筛选确定支持对象

  协调机制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根据公平公正原则,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推送。同时,对存在重大非法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诸多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要提示金融机构审慎开展授信。

  三、满足合理融资需求

  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评估协调机制推送的支持对象,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分、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过不去的槛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同时,强化贷款资金封闭管理,严防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购地或其它投资。

  四、做好融资保障工作

  协调机制要加强工作统筹,为金融机构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协调相关部门加快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要尽快为其办理“四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项目建设运行、预售资金监管等信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在建工程等抵押提供支持,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要进一步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项目销售、处置存量资产、引入投资者等方式改善自身资金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真实反映资产负债、销售经营等情况,合规使用信贷资金,进一步增强银企互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要建立省级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监测各城市协调机制运行情况,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指导督促。对省直管县(市),由省级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明确本通知的落实办法。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自2024年起按季度汇总相关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抄送金融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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