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网站日前发布了第四批药品网络销售非法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李某通过网络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3年3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 江西省 萍乡市 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李某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销售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等终止妊娠药品,涉案货值金额12.71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壹款规定。2023年9月, 江西省 萍乡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壹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第贰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整改、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2.71万元、罚款190.68万元的行政处理。
快团团入驻商家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2年9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 重庆市 沙坪坝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小程序上以团长账号“猫家严选”销售外用药“日本久光贴”和“日本VG湿疹膏”,相关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涉案货值金额279.31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壹款规定。2023年1月, 重庆市 沙坪坝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壹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关闭销售网页、没收违法所得8.67万元、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理。
郭某某通过社交软件销售假药案
2022年3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 河南省 新乡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郭某某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明知他人销售的医美产品是假药的情景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通过社交软件屡次在刘某某等人处购买肉毒毒素,并以物流快递等方式向国内各地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4.62万元。
2023年7月, 新乡市 凤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壹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叁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贰款、第壹百一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9.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62万元、禁止在三年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并判决责罚性赔偿金13.85万元。
黄某某通过社交媒体销售假药案
2022年2月,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线索, 福建省 龙岩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连城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当事人黄某某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制作并通过社交媒体宣传销售“疫苗解毒丸”,相关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涉案货值金额11.5万元。
2023年8月, 连城县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条之一第壹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电商平台入驻商户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1年1月,根据有关单位移送线索, 福建省 莆田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黄某某、柯某某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在电商平台销售当事人自行生产的假冒黄道益活络油等产品,涉案货值金额947万元。
2022年6月, 莆田市 秀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壹百四十一条第壹款、第贰十五条第壹款、第贰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壹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叁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贰十条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柯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100万元;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涂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