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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矛盾】女儿欲出国留学 - 竟把父母告上法院想分房子拿钱?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20 17:48:2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生矛盾】 【因留学】 【折价款】 【要求分】 【田先生夫妇】 【上海宝山法院】 【求分割】 【上述房屋】 【取得房屋】 【家庭关系】 【需要分割】 【约定或】 【本案房屋】 【基础丧失】 【分割共】 【共同共有财产】 【共有人】 【生活等】 【重大理由

  女儿因留学、择业等诸多问题,与爸妈发生矛盾。后因留学资金等诸多问题,女儿竟把爸妈告上法院,要求分割与爸妈共有的房子以获得折价款……她能如愿么?近期,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共有纠纷案件。 女儿:为留学起诉爸妈要求分房

  25岁的小田年芳是田先生夫妇的独女。她的爷爷、奶奶老宅动迁后获得位于宝山区的一套房屋。在小田16岁时,房屋变更登记为田先生夫妇和小田三人共同共有。爷爷去世后,房屋由奶奶一个人居住直到今天。

  2021年,小田因留学、择业等诸多问题和爸妈发生矛盾,开始离家在外租房生活。小田想要分割共有的房子,但爸妈拒绝出售或将小田在房屋中的份额买下,同年7月,田先生夫妇和小田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待小田奶奶“百年”后,爸妈和小田会将上述房屋出售,小田会分得相应房款。

  小田表示,出国留学是自己多年梦想,爸妈却不愿提供资金帮助。她曾提出将上述房屋共有部分出售或由爸妈出资购买小田份额部分,但爸妈坚决不答应。于是,小田以急需资金留学、生活等为由,将田先生夫妇起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房屋,判决该房屋归田先生夫妇所有,由田先生夫妇共同向小田支付房屋价值三分之一的折价款。

  爸妈:近年来一直为女儿还借款

  庭审中,被告田先生夫妇辩称,涉案房屋属于三人共同共有,自三人取得房屋产权起直到今天,家庭关系没有变化,没有丧失共有基础,也木有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

  而且,近年来,他们始终在帮助小田偿还各种借款、支付各种费用合计50余万元。他们还为小田积极联系留学学校,但小田因不合意学校排名等诸多问题拒绝,目前夫妇二人也无力支付取得房屋后的折价款,因此不答应小田的诉请。

  法院:不合情也不得人心,驳回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叁百零三条规定,本案房屋目前不存在分割的约定或法定情形。

  首先,原被告取得本案房屋后权利登记情况为共同共有,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并未发生变化,本案不符合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形。

  其次,小田以留学、生活等为由要求分割房屋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且即便理由客观存在,也不属于共有物分割的重大理由。

  最后,房屋原产权人奶奶仍实际居住在内,原被告双方曾约定等到奶奶“百年”后才涉及房屋出售问题。目前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无力支付对方折价款,因此本案房屋目前亦不宜进行分割。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小田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发生矛盾是分割共同共有房屋的合理理由么?

  与按份共有关系不同,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特殊人身关系为基础,其实不是简单基于出资购买行为和出资份额形成。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另外,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从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联的,应当根据约定。若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情境下时,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条件丧失”或存在“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本案中,首先,原被告曾达成协议,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奶奶去世后才考虑处罚房屋,目前约定的分割条件并未成就;其次,原被告家庭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共同共有房屋的条件并未丧失;最后,小田所提分割理由其实不是“重大理由”。

  二、“共有的条件丧失”指哪些情形?

  共有的条件丧失,是指形成共同共有的条件关系消灭,如离婚、家庭共同体的解体、遗产继承分割等情形,而爸妈子女关系不仅因双方之间有矛盾隔阂、未共同居住生活等而丧失。

  本案中,原被告取得房屋后权利登记情况为共同共有,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共同共有的特点即在于共同共有时不区分彼此份额,避免共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以保护共有所依赖的特定关系及共有人之间的感情联系。

  三、“重大理由”是指哪些理由?

  除了共有的条件的丧失这一情形,存在重大理由亦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境下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理由之一。重大理由,通常是指假如不分割共有物可能对共有人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或可能对共有财产发生重大损害的情形,分割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例如,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分割析产取得医治费用,需要分割取得基本生活维持费用和其它共有人存在损毁、变卖、转移、挥霍共有财产等行为,不分割会损害共有人财产利益等理由。

  另外,即便存在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情景,但的确有重大理由建立的,亦可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小田提出的留学支出、负债多、在外租房房租等情况其实不是重大理由范畴。

  四、“共有”的不仅是房屋,还有亲情

  事亲则慈孝。“仁爱孝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一方,应当尊重和善待爸妈,履行赡养扶助爸妈的义务,感恩爸妈长久地付出,体谅爸妈的不容易,成年后更应自立自强、对自己负责,实现自我价值。爸妈威严而有慈。爸妈一方,在子女的成上进程中也需要谨防教育和沟通的形式方法,尊重子女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家和万事兴。家庭成员之间应弘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合力共塑良好和谐的家庭关系及文明友善的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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