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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知名私募董事长涉内幕交易 - 被责令改正并罚没近2155万元
浏览次数:【677】  发布日期:2023-12-20 21:16:4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上海
 

  最近,上海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称,依据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曹某”等2个账户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某琳控制“曹某”“彭某”相关证券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取利益,根据陈某琳犯法行为的事实,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陈某琳责令改正,并罚没合计近2155万元。而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某知名私募,对方已确认该消息。

  资管计划和专户存在趋同交易行为

  最近,上海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理。2018年8月30日,该私募机构与某证券公司签署了《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协议》。2018年9月25日,A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某证券公司为A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该私募机构为投资顾问,陈某琳为投资顾问授权投资代表。其中A资管计划由该私募机构实际投资决策,陈某琳作为投资顾问方授权投资代表具体负责A资管计划投资决策。陈某琳知悉A资管计划投资决策等未公开信息。

  该案中的“曹某”证券账户于2007年6月28日开立于 光大证券 北京东中街证券营业部,账户金额为曹某自有资金。“彭某”证券账户于2013年11月6日开立于 中金公司 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资金来源于彭某姐姐张某萍。陈某琳与曹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曹某委托陈某琳对其 光大证券 账户资产进行投资理财,同时约定曹某向陈某琳支付固定管理费及浮动管理费。陈某琳与彭某签订《彭某女士专户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彭某委托陈某琳对其账户资产进行投资理财,同时约定向陈某琳支付固定管理费及业绩酬劳。

  陈某琳因接受上述委托,实际控制“曹某” 光大证券 账户、“彭某” 中金公司 证券账户。陈某琳下达包含对“曹某”账户组在内的投资指令给某投资公司交易室,并由公司交易员执行指令。值得注意的是,自A资管计划成立日2018年9月25日至“曹某”证券账户停止委托期间,“曹某”证券账户在沪深两市与A资管计划趋同买入股票62只,趋同买入金额6309.54万元人民币,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在沪深两市占比分别为78.79%、80%,趋同买入金额在沪深两市分别占比80.14%、80.04%,账户趋同交易盈利为367.51万元。

  另外“彭某”证券账户与A资管计划也存在着趋同交易,自A资管计划成立日2018年9月25日至“彭某”证券账户停止委托期间,“彭某”证券账户在沪深两市与A资管计划趋同买入股票56只,趋同买入金额10709.3万元人民币,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在沪深两市占比分别为73.33%、69.81%,趋同买入金额在沪深两市分别占比75.58%、78.51%,账户趋同交易盈利为709.95万元。上海证监局认为,陈某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涉内幕交易被罚没近2155万元

  陈某琳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案涉行为不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包含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利益高度一致;陈某琳不负责A资管计划最终的投资决策;案涉信息属于公司智力成果,不属于未公开信息,陈某琳经公司同意后使用案涉信息;案涉信息不满足信息的“重大性”或“价格敏感性”要求;本案趋同交易是由于案涉产品与公司其它受托管理产品统一管理并采取同策略复制投资方式等意见。同时陈某琳及其代理人对罚没款金额提出异议,要求量罚时综合考虑其已自查自纠等情形。

  上海证监局认为,陈某琳的犯法行为损害了A资管计划持有人的利益,违反了受托责任,危害了证券市场秩序,构成行政犯法行为,具体分述如下:第壹,本案中陈某琳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案涉违规行为系陈某琳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不能将公司行为与陈某琳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个人行为混同。陈某琳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的身份其实不是免责的理由。

  第贰,有充分证据证明某投资公司实际负责A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A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信息在主动公开前属于未公开信息。本案所认定的未公开信息其实不是陈某琳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某投资公司基于独立的智商成果形成的投资策略信息”。陈某琳及其代理人提出的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规模、交易量等情况,其实不构成案涉信息不予定性为未公开信息的理由。

  第叁,有充分证据证明陈某琳知悉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决策等未公开信息,其实际控制“曹某”账户组并利用未公开信息实施了趋同交易。陈某琳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某投资公司采取同策略复制投资方式、公司授权使用案涉信息、交易指令在公司内部公开等其实不是免责的理由。

  第四,违法所得是指实施犯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本案中“曹某”账户组内的趋同交易盈利是陈某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结果,1077万元的趋同交易盈利应被视为陈某琳的违法所得,并据此作为行政处理罚款的计算依据。对陈某琳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陈某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77万元并处以1077万元罚款。而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知名私募上海世诚投资,陈某琳为公司老总陈家琳,对方已确认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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