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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脉科技】因信披违规 - 华脉科技及3名高管收警示函
浏览次数:【168】  发布日期:2023-12-21 15:44:2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华脉科技】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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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今年7月24日,因此前披露的定增预案及回复公告存在信披不审慎、风险揭示不充分等情形被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后,时隔4个多月, 华脉科技 再次因信披问题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

  12月20日晚, 华脉科技 发布公告称,因未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放弃向法院申请再审相关公告,同时未及时根据诉讼判决结果进行会计过失更正,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12月19日收到了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2022年7月, 华脉科技 披露公司与西安电信之间的二审判决结果,并在公告的重要内容提示中称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确定赔偿责任比例有失公正,近期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 年11月,公司决定放弃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未及时将放弃申请再审的事项公告, 也未根据二审判决结果进行会计过失更正。直至2023年4月,公司才发布会计过失更正公告,且直至2023年6月,公司才在《关于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应公告》中披露公司放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信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到警示函的同时,公司当时担任3名高管也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杨位钢作为公司老总兼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杨勇作为总经理,陆玉敏作为财务总监,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执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终审结束后,败诉一方对终审判决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从信息披露的视角而言,对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司应履行连续性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公司前期公告将申请再审,后续再审的进展也需要披露,如果公司放弃再审,同样应当告知投资者,以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

  提及公司会计过失处理问题,香颂资本董事沈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会计过失会影响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也会影响投资人的分析判断,因此一经确认过失,就务必及时公告,甚至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时,还需要申请停牌,防止投资者利益受损。要对存在错误的财务数据根据规定修正,以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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