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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事关私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浏览次数:【139】  发布日期:2023-12-26 13:37:4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假央企”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募资,这样的“套路”你了解么?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涵盖非法募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经理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

  在5起典型案例中,即包含“中铁中基供应链”集资诈骗案件。该案中,“假央企”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假借私募基金非法募集资金78.81亿余元,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38.22亿余元。此次典型案例通报中,揭示了更多细节,对私募行业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谎称具有国资背景

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

  首先来看“两高”通报的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孟某注册成立中某中基集团。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某中基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某、岑某、庄某,通过实际控制的上海檀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洲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辉某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合作方北京云某投资有限公司等10多家公司,采用自融自用的经营模式,围绕中某中基集团从事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发行、销售及投融资活动。

  孟某、岑某、庄某指使檀某公司、洲某公司职员以投资中某中基集团实际控制的多家皮包 公司股权为名,使用庄某虚构的财务数据、贸易合同设计内容不存在的私募基金产品,将单一融资项目拆分为数个基金产品,先后以檀某公司、洲某公司、云某公司为私募基金经理,发行39只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

  上述三家公司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经理,39只产品均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相关基金产品由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辉某集团”等3家“辉某系”公司销售。孟某、岑某指使“辉某系”公司职员以举办宣传会,召开金融论坛、峰会酒会,随机拨打电话,在酒店公共区域摆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

  在宣传中,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的中某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以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超出备案金额、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募集资金转入空壳目标项目公司后,从托管账户违规汇集至中某中基集团账户形成资金池,由孟某、岑某任意支配使用。

  上述集资款中,兑付投资人本息42.5亿余元,支付销售佣金、职工薪水、保证金17.1亿余元,转至孟某、岑某控制的个人账户及个人挥霍消费3.9亿余元,对外投资17.5亿余元。中某中基集团所投资的项目处于长期亏损状态,主要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截至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38.22亿余元。

  据此前媒体透露,中铁中基集团建立于2015年,穿透多层股权后的实际控制人为农村教育发展中心,而建立于20十年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农村教育发展中心旗下公司多达上百家。从股权结构上来看,打着“中铁”之名的中铁中基集团与知名央企“ 中国中铁 ”无关,是典型的“假央企”。

  天眼查信息显示,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3月被撤消。

主犯一审被判无期

公司罚金1亿元

  2019年8月,投资人薛某到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称其购买的檀某、洲某私募基金产品到期无法退出。同年10月,浦东分局以涉案私募基金均经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立案决定。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接立案监督线索后审查发现,涉案私募基金经理和产品虽经登记、备案,但募集、发行和资金运作均违反私募基金管理法律规定,属于假借私募基金经营形式的非法募资行为。

  2020年4月,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以孟某、岑某、庄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起诉。2021年6月,上海人民检察院第壹分院以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庄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案件办理期间,上海人民检察院第壹分院分别向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中某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就办案发现的私募基金存管银行未尽职履责、国有企业对外合作不规范等诸多问题提出建议,两家单位积极落实整改并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2022年11月,上海第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中某中基集团罚金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判处孟某、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庄某在法院审理进程中因病去世,依法对其终止审理。孟某、岑某提出上诉。2023年3月,上海顶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万余元,查封、扣押房产、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数十处。判决生效后,上海第壹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资产依法组织拍卖,与银行存款一并发还投资人。

穿透各种“伪装”

严厉责罚私募基金犯罪

  作为典型案例,“两高”也给出了关于该案的意义及说理,对后续各级检察院、法院办案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首先,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募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司法机关应以私募基金发行中约定的投资项目、底层资产是否真实,销售中是否提供虚假承诺等作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的审查重点;应以资金流转过程和最终去向作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重点,包含募集资金是否用于私募基金约定投资项目,是否用于其它真实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极无所谓的投资,是否通过关联交易、暗箱操作等行径进行利益输送,是否以各种方式抽逃转移钱财,是否用于个人大额消费和投资等。

  本案中,孟某等人虚构对外贸易项目、伪造财务资料发行内容不存在的私募基金,以虚假担保诱骗投资人投资,属于典型的使用诈骗方法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汇集于中某中基集团资金池,主要用于兑付本息、支付高额运营成本和个人占有挥霍,虽有17亿余元用于投资,可是与募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投资项目前期均未经过充分的尽职调查,资金投入后也未对使用情况进行任何有效管理,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不承担责任,应依法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两高”指出,私募基金是我国多条理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方式、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可是,作为新兴金融产品,发展时间短,各方了解认识不够深入,容易发生利用私募名义实施的违法犯罪表现。司法机关要施展好职能作用,穿透各种“伪装”认识行为本质,依法严厉责罚私募基金犯罪,通过办案划明行业发展“底线”“红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本案中,司法机关主动作为,检察机关对“伪私募”立案监督、依法追诉,对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最大限度为投资人追赃挽损,体现了对利用复杂金融产品实施涉众诈骗行为的严厉惩办,突出了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司法力度,警示告诫私募行业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下一步,“两高”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对私募基金领域犯罪惩办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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