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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逼员工辞职公司居然搬进秦岭,-聪明劲-用错了地方 - 时评
浏览次数:【703】  发布日期:2024-1-1 16:55:4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用人单位】 【聪明劲
 

  最近,有网友用户发视频爆料称,西安某广告公司为裁员不给补偿,将公司搬迁至秦岭脚下,因通勤太长、生活条件不便,十多名员工主动离职,但随后他们发现公司又搬回了市区,而且重新启动了招聘。这种做法确有在裁员问题上玩套路之嫌,令人齿寒。

图源/网络

  作为企业方当然不会承认这一点。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责任人张先生向媒体承认2023年10月份的确把公司搬到了“山里”,“因为CBD那边的租金很贵,刚好到期了,新的办公地点正在装修,没有地方办公,我们还在经营民宿,就过去暂时过渡了一周而已。”其表示,公司经营困难,已告知搬到山里只是临时措施,没想到员工会离职。但离职员工强调的是,之前告知进山会持续一段时期,离职后仅几天就得知公司又搬回市区,所以大家感到很愤怒。

  企业责任人这话根本经不起“逻辑挑刺”。从成本考量动身,这种腾挪术不是省钱之道,而是乱折腾;从人性角度观望,这就是和员工玩心理战术、玩心眼,让老实人吃亏,让博弈者猝不及防。

  在一个企业里,不管员工表现咋样,也不管领导和员工关系怎样,大体上都为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作出过贡献,就算谈不上休戚相关,总有共同的利益相牵连,相煎何太急!

  对用人单位而言,变更工作地点也是常有的事,从小地方搬到大地方,从边远区搬到核心区,以满足企业扩展之需,自不待言,从繁华胜地搬到边角之地,以应对现实困境,也在常理范围内。但这种搬迁务必依法进行。

  《劳动合约法》第叁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约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于工作地点属于合同法定内容,而劳动合约本就清清楚楚约定了工作地点,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并无权单独变更,想搬哪里就搬到哪里,而应该预先与员工商量,力求达成一致。岂能自作主张且“暗渡陈仓”?

  这起事件中的受害者,其实不是只能做“冤大头”。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在变更工作地点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30天工资后解除合约,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30天工资的资金补偿金。说白了,这些被耍的员工照样可以依法维护权益,让这种忽悠型裁员付出代价。

  说到底,企业裁员,其实不是不可以,依法进行就ok。既然经营遇到很大困难,“养人”成为不能承受之“重”,进行业务和人事调整也其实不奇怪。企业兴衰造成的人事波动,大抵如此。

  曾听友人告知,所在单位需要裁员,提出了较丰厚的裁员补偿,于是“赶紧就签字了”。这种让想辞职或有被裁风险者“愉快地”配合完成裁员事务的做法,尽管不免有一丝冷酷,但总体上既不违法也颇有情理关切,因而也让人高看一眼。反观那种为了逼人就范,没有困难制造困难也要干的“迁址裁员大法”,透着市侩、腹黑之风,让人很难接受。被这种伎俩算计了的员工,义愤难平,可以理解。

  当下,另类裁员现象其实不鲜见。为了强逼员工自己走人,给员工压上不会完成的任务、调整岗位并冷对、给员工穿小鞋,是一些用人单位领导热衷干的事。这种行径完全可以在短时间内收到“奇效”,但终究袒露了一个用人单位的格局,用人单位因此名声和形象受损甚至遭到人才唾弃,也算是咎由自取。

  一位网友说得好:老板把聪明劲都用到这地方了,公司能好才怪。这话可以送给某些领导“共勉”。(作者是知名媒体评论员)

  文|伍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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