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 广州市 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称“调控政策”)的车辆, 广州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 广州市 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的客观情况,借鉴国内城市管理经验,研究对调控政策配套政策《 广州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 广州市 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进行了优化调整,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形成了《 广州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 广州市 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征求建议稿》)。
《征求建议稿》主要内容为:
一、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 广州市 籍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在本市以下范围内道路通行(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
广州市 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仑头隧道、至南沙港快速、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长洲岛和生物岛北面、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和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二、以下非 广州市 籍小客车不适用本通告第壹条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 广州市 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二)符合基本条件并在 广州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三、召开中国共产党 广东省 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 广东省 委员会全体会议、 广东省 人民代表大会和 广东省 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非 广州市 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
四、非 广州市 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叁次违反本通告规定起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可向 广州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中的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起止时间和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一、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事项
《 广州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 广州市 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建议稿)》。
二、公开征求建议的起止时间
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 广州市 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 广州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公众意见征集组”收(邮编510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