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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引来了!港澳居民购买湾区内地城市房产结算支付更便利
浏览次数:【160】  发布日期:2024-1-24 20:52:1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房地产开发企业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发展,粤港澳三地人员往来日益密切,港澳居民在湾区内地城市购房需求日益旺盛。

  1月24日,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决定推出六项政策举措,涉及金融市场互联互通、跨境资金便利化和深化金融合作等多个方面。其中一项措施便是在大湾区实施港澳居民购房支付便利化政策,更好满足港澳居民置业需要。

  同一天,人民银行 广东省 分行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港澳居民购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下称《指引》),适用于港澳居民个人购买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8市的新建商品房及二手商品房,自今年2月26日起实施。

  从上述文件来看,《指引》对港澳居民从境外汇入人民币或外币购房款(含定金和保证金、首付款、全款、公共维修基金、购房相关税款、违约金等,下同)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房、新建商品房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所销售商品房项目大产权),和二手商品房时的结算支付流程作了详细说明。如下:

  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房

  1.港澳居民从境外将购房款汇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账户)。转账的交易附言应列明所购商品房的具体地址。

  2.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收到港澳居民境外汇入的购房款后,在办理解付之前,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账信息及办理解付所需资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银行通知后,为港澳居民办理网签备案,并持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网签备案系统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购房相关税费或违约金的证明材料(如涉及)向银行申请购房款解付。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购房款解付时尚未取得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向银行签署承诺函并持提交网签申请的相关证明(系统记录、回单、屏幕截图等)办理购房款解付。承诺函内容需包含:①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补充提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②购房交易不成功的,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银行,同意授权且配合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原路退回手续。

  4.银行审核材料无误后,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材料相对应的人民币购房款解付(或外币购房款结汇后解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钱财监管账户。

  5.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承诺函要求(如涉及)向银行补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所销售商品房项目大产权)

  1.港澳居民从境外将购房款汇往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或买卖双方约定的监察管理账户。转账的交易附言应列明所购商品房的具体地址。

  2.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或约定的监察管理账户的开户银行收到港澳居民境外汇入的购房款后,在办理解付之前,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账信息及办理解付所需材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银行通知后,为港澳居民办理网签备案,并持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购房相关税费或违约金的证明材料(如涉及)向银行申请购房款解付。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购房款解付时尚未取得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向银行签署承诺函并持提交网签申请的相关证明(系统记录、回单、截屏等)办理购房款解付。承诺函内容需包含:①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补充提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②购房交易不成功的,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银行,同意授权且配合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原路退回手续。

  4.银行审核材料无误后,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材料相对应的人民币购房款解付(或外币购房款结汇后解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或约定的监察管理账户。

  5.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承诺函要求(如涉及)向银行补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

  购买二手商品房

  1.港澳居民购买二手商品房的,根据资金监管协议(采取自行成交模式,涉及买方、卖方、银行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监督支付协议(采取居间成交模式,涉及买方、卖方、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各方约定的监察管理账户对购房资金进行监管。

  2.港澳居民从境外将购房款(人民币或外币)汇往约定的监察管理账户。转账的交易附言应列明所购商品房的具体地址。

  3.收款银行收到港澳居民境外汇入的购房款后,在办理解付之前,通知港澳居民(或居间方,如有)收账信息及办理解付所需材料。

  4.买卖双方(或通过居间方,如有)办理网签备案。收款银行凭港澳居民(或通过居间方,如有)提供的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将对应的人民币购房款解付(或外币购房款结汇后解付)至约定的监察管理账户。

  如港澳居民在申请购房款解付时尚未取得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向银行签署承诺函并持提交网签申请的相关证明(系统记录、回单、截屏等)办理购房款解付。承诺函内容需包含:①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补充提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②解付资金不用于购房之外的用途;③购房交易不成功的,在提交网签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银行,同意授权且配合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原路退回手续。

  5.港澳居民根据承诺函要求(如涉及)向银行补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

  6.买卖双方办理商品房不动产登记过户。约定的监察管理账户开户银行凭不动产登记过户的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证书),解除对监管账户内资金的监察管理,并将资金划往二手商品房出让方指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根据《指引》,港澳居民也可选择从境外将购房款汇往其境内同名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并办理相关购房资金的结算支付。其中,从境外汇入人民币资金的,不并入港澳居民向内地同名银行账户汇入转账每人每天最高限额管理。同样,港澳居民也可以将境外人民币或外币资金汇往境内贷款账户,用于偿还境内按揭贷款(含月供或提前还款),汇入偿还按揭贷款的人民币资金不并入港澳居民向内地同名银行账户汇入转账每人每天最高限额管理。港澳居民以个人名义购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商业用房(商业、商住两用、办公类住房等)的结算支付亦参照该《指引》执行。

  另外,《指引》对办理相关业务的银行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对房产买卖交易的可靠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尽调审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港澳居民根据承诺函要求及时补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涉及二手房交易的,应重点审查二手房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公允性,并通过三方资金监管协议或监督支付协议约定监督各方责任,避免发生交易纠纷和通过虚构房产买卖合同、非法交易等造成资金跨境进出。同时,应加强对异常交易的事中拦截和事后筛查,发现可疑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交易)或外汇局(涉及资金汇兑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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