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新疆监管局先后公告两份行政许可事项撤消决定书,涉及撤消两家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批复,而撤消原因均为相关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
具体来看,根据安徽监管局披露的信息,原安徽银监局于2013年10月31日对周青玲的九江银行合肥包河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经查核对,此前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向原安徽银监局报送的周青铃任职资格申请等材料,其中关于周青玲金融从业年限“5年”及“在其它单位无兼职”的承诺均与事实不符。换言之,周青铃虚构其金融从业年限。由此,时隔十年多,安徽监管局决定撤消“核准周青玲的九江银行合肥包河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决定。
近期,新疆监管局也发布相关任职资格批复撤消公告。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核对,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行长助理程伟因不满足有关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助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撤消此前关于程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行高管是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力量,他们的能力和素质直接关联到银行的危险管理和合规经营。监管职能部门对高管任职资格的严格把关,可以促使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水平不断提升,有益于提高银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今年以来,商业银行体系内,除了监管职能部门撤消此前已经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外,还出现一例有关人员任职高管的申请不予核准的案例。1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衢州监管分局发布的行政许可公告显示,因不符合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理事)和顶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规定,衢州监管分局不予核准方瑜芬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其实,翻阅过往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被取消的案例,原因不仅有任职之前,有关人员的学历、从业年限等“硬性”指标未达标;更多情况是,高管等相关责任人员对商业银行的非法行为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而被监管职能部门做出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甚至禁业处罚。涉及的商业银行类型方面,农商行、村镇银行等中小银行较多。
如1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披露的行政处理信息公开表显示,当时担任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驼梁支行行长田海云因对该行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负有责任,而被监管职能部门取消5年高管任职资格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监管职能部门把关商业银行高管任职资格的另一面,是诸多商业银行正加快公开化、市场化招聘以提升高管班子的专业素质。其中,处于改革化险进程之中的诸多中小银行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金融干部团队的切实需求尤为强烈。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说,对农村中小银行而言,选好“一把手”非常重要。农村中小银行应普遍开展市场化选聘,引入从业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资深人士担任老总、行长。地方党委政府、省联社等推荐提名中小银行高管人选,应把从业经历、专业素质放在第壹位,切勿让缺乏金融从业经验的相关人士在农村中小银行任职。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应用好任职资格核准等制度,对农村中小银行高管尤其是“一把手”人选进行严格把关,从源头上将不合格高管人选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