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1月31日从业内独家获悉,监管职能部门近期调整更新了证券公司白名单评估标准。
据了解,最新评估标准分为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合规内控、风险控制、同业竞争、受处罚情况和其它等六部分内容,框架与旧版标准基本一致,但细化了每项内容的具体要求。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监管措施5次以上的,不得并入白名单。因涉嫌非法事项正在被立案侦查的券商,不接受其白名单申请,已在白名单的券商涉嫌非法被立案侦查的,立即暂停白名单的各项监管便利。已在白名单的券商业务指标触及预警水平的,可给予1个月过渡期,期满仍未达标的调出白名单。
股权治理方面,存在以下情况的券商不予并入白名单:处于重大股权变更、董事会或管理团队重大变更的过渡期,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股东存在未整改完成的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稳定的。经营层面,券商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近三年(整年度)累计净收入为正。
风险控制方面,券商应审慎开展高风险业务,风控有效执行。存在以下情况的券商不予并入:融资类业务潜在风险较大,近两月自有资金股押违约规模增量和存续两融穿仓金额占净资本比重明显高于行业正常水平;公司债券自营持仓潜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明显高于行业正常水平。另外,因重点业务风险未并入白名单的券商,需连续3个月指标恢复正常后才可提缴付入申请,若已在白名单的券商业务指标触及预警水平的,可给予1个月过渡期,期满仍未达标的调出白名单。
需要谨防的是,评估标准将券商子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的受处罚情况并入评估范围。券商应满足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刑事、重大行政处理,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非法事项被采取过监管措施、没有因涉嫌非法事项正在被立案侦查;公司董监高最近36个月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最近36个月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最近12个月未受到证交所公开谴责,最近24个月内未因对公司非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定性为不适当人员、被撤消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
另外,券商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监管措施5次以上的,不得并入白名单。因涉嫌非法事项正在被立案侦查的,不接受公司白名单申请;白名单证券公司涉嫌非法被立案侦查的,立即暂停白名单的各项监管便利,但在相关调查结果确定前,暂不调出。
上述重大监管措施是指,券商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予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或董监高因对公司非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定性为不适当人选。重大行政处理是指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理,或被其它行政部门实施定性为重大的行政处理。刑事处罚包含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和员工在业务活动中涉嫌刑事犯罪且性质恶劣两种情形。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5月建立了证券公司“白名单”制度,对并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取消部分监管意见书要求,同时对确有必要保存的监察管理意见书,简化工作流程,从事前把关转为事中事后从严监督检查。
2023年6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23年6月证券公司“白名单”,累计包含31家券商。值得注意的是,新一期“白名单”相较于2022年6月发布的“白名单”而言,新增 东方证券 、 东方财富 证券、 国联证券 、 财通证券 和 西部证券 5家券商,同时调出 东北证券 、国开证券、平安证券、 招商证券 4家暂不符合白名单标准的券商。
2023年6月证券公司“白名单”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