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欺诈发行者及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者“一贫如洗、牢底坐穿”,是一个需要正视与解决的现实问题。第壹要完善立法,要从立法层面保证可以让违法者“一贫如洗、牢底坐穿”;其次是从严执法的问题;最后,要切实赔偿投资者。
不久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王建军“以投资者为本”的表态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在随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的2024年系统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突出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
王建军在提出“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时,还特别提到“务必依法全面加强监管,尤其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察管理”。为此他强调,要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防假打假制度机制,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对于欺诈发行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犯法行为,坚决重拳打击,让其“一贫如洗、牢底坐穿”。对参与做假的中介机构一体追究责任,让其痛到不敢再为。正是基于王建军的这一表态,让欺诈发行者“一贫如洗、牢底坐穿”,连同“以投资者为本”一起,受到市场的关注与热议。
王建军关于让欺诈发行者“一贫如洗、牢底坐穿”的说法其实也代表了广大投资人的心里话,但如何让欺诈发行者及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群“一贫如洗、牢底坐穿”,却是A股市场务必面对,也务必拿出答案的一个问题。
对于一个严刑峻法的市场而言,要做到这一点其实不难。如美国市场对平安事件的处理,是真正让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者“一贫如洗、牢底坐穿”,其中,平安公司总裁杰弗里斯基林被判刑24年并罚款4500万美元;公司开创人肯尼思·莱虽因诉讼期间去世被撤消刑事指控,但仍被追讨1200万美元罚款;平安公司的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获得了高达71.4亿美元的和解赔偿金;三大投行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向平安公司投资者分别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罚款。
对于A股市场而言,让欺诈发行者及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者“一贫如洗、牢底坐穿”还没有这样的先例。在欺诈发行案件中,判得最重的是绿大地的原老总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人民币,这与“一贫如洗、牢底坐穿”的要求还相距甚远。实际上在一些欺诈发行案中,有关当事人仍然还是欺诈发行的受益者,坐几年牢就可以获取利益几亿元甚至更多,这显然在量刑上与其造成的损害不相匹配。因此,如何让欺诈发行者及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者“一贫如洗、牢底坐穿”,是一个需要正视与解决的现实问题。那么,如何来处理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处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壹要完善立法,要从立法层面保证可以让欺诈发行者及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者“一贫如洗、牢底坐穿”。在这一层面上,《证券法》在欺诈发行问题上基本上可以做到让当事人“一贫如洗”,好比,对发行人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犯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执行顶格处罚,是足以达到“一贫如洗”的效果的。
但有的违法犯罪表现,《证券法》的处罚力度还显得不够。如违规信息披露,《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不足以让违规信息披露者一贫如洗,更何况对主要责任人的最高处罚还在500万元以下。
而《证券法》的这个问题,在《刑法》中同样存在。如对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定罪,数目特别巨大、后果极其严重或有其它极其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五年的起点明显偏低,至少应该调到十年以上,主要罪犯的刑期更是应该达到20年以上。
其次是从严执法的问题。很多非法行为,《证券法》给予的处罚是“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在这里,一倍处罚与十倍处罚的执法力度是完全不同 的。按顶格处罚就是严厉责罚,而按低点处罚,或许就是对非法行为的“罚酒三杯”。因此要做到让欺诈发行者及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者“一贫如洗、牢底坐穿”,那就务必要从严执法,依法严厉责罚违法犯罪表现。
最后,要切实赔偿投资者。赔偿投资者不只是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是对欺诈发行者及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者的一种重罚。毕竟在欺诈发行案与一些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大案重案中,对投资人的赔偿金额通常都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少则几个亿,多则几十个亿。落实对投资人的赔偿,足以让欺诈发行者及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者一贫如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