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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缅北电诈真相
浏览次数:【873】  发布日期:2024-2-9 14:12:3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电信网络诈骗】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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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0日,随着白所成、魏怀仁等10名缅北重大犯罪嫌疑人落网,缅甸电诈四大家族覆灭。公安部供图

  过去的2023年,缅北、缅甸电诈是一个热门话题,电影《孤注一掷》更是将缅北诈骗组织的残酷和黑幕揭露得惊心动魄。《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盘踞在缅北的诈骗犯罪集团往往通过所谓的“高薪”招聘或亲友“现身说财”等方式,诱惑境内人员非法偷渡至境外“淘金”。这些被诱骗缅北的人,到达境外犯罪窝点后,挣钱不成反被限制活动空间,被殴打甚至兜售,直至缴纳大量赎金才得以脱身回国,回国后还要接受相应法律严惩。

  而此类境外电诈集团、团伙往往组织严密、层级分明,成员之间分工细致,从人员招募、接送到“话术”、业务培训,再到资金管理、转移等均由专人负责,各环节分工配合完成犯罪。

  最高法2月7日公布8件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释放了依法从严厉责罚处的强烈信号。记者了解到,犯罪链条上的不同角色,起到不同作用的主、从犯,均得到了相应的定罪处罚。

  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后,诱使其在平台赌博

  近年来,为逃避国内打击,电诈团伙纷纷将诈骗窝点转移至境外,盘踞在缅甸北部成立犯罪集团或团伙,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谢某浩、陈某旺屡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我国 云南省 与缅甸佤国交界处往返偷渡。从2018年6月起,以谢某浩、陈某旺为领导的犯罪集团长期盘踞于缅甸北部,并从国内纠集大量人员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在这个犯罪集团中,谢某浩责任人员接送、业务培训、协调当地关系等;陈某旺作为部门主管,责任人员管理、账目核对等;另有他人责任人员招募。

  该犯罪集团成员利用网络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后,诱使被害人到“TNT国际娱乐”“鼎吉国际”“红玺国际”等平台进行赌博,之后通过后台操控的形式,先让被害人获取蝇头小利,待被害人加大充值投注后,再将被害人资金转入犯罪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

  谢某浩被指控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051万余元,陈某旺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997万余元。另一被告林某明知谢某浩处理的钱财系犯罪所得,仍数次使用他人多张银行卡帮助谢某浩转账,共转移诈骗资金人民币907万余元。

  该案经 江西省 万年县 人民法院一审, 江西省 上饶市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司法机关持续追缴涉诈资金,已向查实的被坑群众发还人民币323万余元。

  骗同村村民偷渡出境非法“务工”,四人交付赎金脱身

  境外长期盘踞的大量电信网络诈骗组织或犯罪集团之所以防不胜防,离不开境内外“蛇头”团伙为其源源不断输送“新鲜血液”。“蛇头”团伙往往以“高薪”为由,通过熟人介绍、软件聊天等方式,拉拢、诱骗、组织他人非法偷渡至境外诈骗犯罪窝点。诈骗犯罪集团接手后,采用控制活动空间的形式强迫偷渡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潘某杰在境外犯罪集团的引诱和指挥下,组织同村村民偷渡出境非法“务工”,不仅“淘金”梦碎,还落入了诈骗犯罪集团的陷阱。

  2021年2月,潘某杰以缅甸有“高薪”工作机会为由,邀约同村村民潘某旭、潘某德、张某阳(均已判刑)等人去缅甸非法务工。三人同意后,潘某杰便与“对方公司”人员商定路线、交通、住宿、接头等事宜。同年3月,“对方公司”人员逐渐向潘某杰转款合计约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由潘某杰负责安排出境人员行程。之后,潘某杰率领潘某旭三人从 江西省 湖口县 动身,到达 云南省 芒市。

  “对方公司”人员在芒市与潘某杰接头,后率领四人偷渡至缅甸,送至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在犯罪窝点期间,潘某杰等四人均被限制活动空间,被胁迫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同年7月,四人交付赎金后才得以脱身,其中潘某杰我交付人民币15万元赎金。之后,潘某旭三人立即回国,潘某杰滞留在缅甸,后于2023年4月从缅甸果敢清水河口岸入境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潘某杰非法组织三人偷越国(边)境,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潘某杰虽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但其曾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理,一年内又再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依法不适用缓刑,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0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4人结伙偷渡至缅甸搞电诈,骗人在诈骗网站投资

  为维持诈骗集团高效运转,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一些诈骗集团不断通过“高薪”诱惑方式从国内组织、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境外犯罪集团输送人力,大举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

  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向某星屡次与粟某华、王某楠、李某威等人结伙或组织他人从 云南省 瑞丽市偷越国境至缅甸木姐,形成以向某星为首要分子,以粟某华、王某楠、李某威等人为挑大梁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该诈骗集团成员通过在专用QQ群内发布“充值投注”和“淘宝刷单”挣钱等虚假消息,诱骗被害人到“亚太金融”“平安金融”等诈骗网站投资,之后采用更改网站后台数据方式造成被害人资金损失或账号异常,再以继续充值才能解封账号或交付佣金才能提现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转款,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事后,向某星通过洗钱团队将诈坑钱款转入他人银行账户予以转移。经查,该诈骗集团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309万余元。

  该案“犯罪链条”上的有关人员已全部到案。由 云南省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云南省 顶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伪装“高富帅”骗196人金额2796万元

  在境外成立诈骗犯罪集团,大举招募境内人员出境前往诈骗窝点实施犯罪,或在境内为境外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形成完整的黑灰产业链。

  2019年2月,曾某、钟某华从 云南省 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后在缅甸勐波成立“财神国际”集团,从国内大量招募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从同年3月起,王某、高某丽等54人单独或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波加入“财神国际”,并成为该犯罪集团挑大梁成员。

  “财神国际”成员伪装“高富帅”虚假身份,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境内居民为好友,以聊感情、谈恋爱等方式逐步诈骗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在虚假赌博平台充值投注,之后通过后台更改数据操控开奖结果的形式将被害人充值的钱财转入“财神国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方某、彭某等人明知“财神国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为该集团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叶某真、唐某波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根据要求制作、出售恶意程序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援;郭某根等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进行遮掩、隐匿;苏某铮在参加“财神国际”诈骗犯罪集团期间,还引诱他人吸毒。

  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财神国际”诈骗犯罪集团共诈骗被害人196人,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796万余元。

  本案经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 吉县 人民法院一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自愿跟着“蛇头”至缅甸,被兜售至窝点培训诈骗业务

  盘踞在缅甸的诈骗犯罪集团往往通过虚假“高薪”招聘方式,引诱境内人员出境“轻松挣大钱”。一些人员为获取高收入,揭竿而起,自愿跟着“蛇头”翻山渡海偷越国(边)境,奔赴境外。

  为挣钱发财,蒋某建在明知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仍自愿垫付资金偷渡至缅甸,结果被境外人员兜售至犯罪窝点,在缴纳赎金后才得以脱身。

  2020年10月,林某程、蒋某建在他人的“高薪”利诱下决定偷渡前往缅甸。二人到达 云南省 昆明市 后,经介绍安排,在“蛇头”率领下,从 昆明市 乘车前往中缅边疆地区,随后徒步爬山进入缅甸境内,相关路途费用均由蒋某建垫付。

  到达缅甸境内后,二人被安排在佤邦地区勐波县一赌场内望风,后又被兜售至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进行诈骗业务培训。林某程缴纳人民币2万元赎金后得以离开诈骗窝点,同年11月8日,从佤邦邦康市界河边乘坐橡皮艇非法入境。2021年6月3日,蒋某建经 云南省 孟连口岸勐阿通道入境。

  林某程、蒋某建偷越国(边)境案由 福建省 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偷渡缅甸从事“杀猪盘”,团伙以“团建”、吸毒控制成员

  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往往以“高工资、低门槛、工作时间灵活”等虚假招聘信息,诱惑境内人员非法偷渡至境外“淘金”。高某明知偷渡至缅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赴境外诈骗窝点从事“杀猪盘”诈骗,欲逃离回国时被限制活动空间、殴打,直至缴付高额“赎金”才得以回国。

  2021年2月,高某因受“高薪”引诱,偷渡至缅甸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层级分明,分为若干团队,各团队设有团长、总监、经理、组长、业务经理等不同等级,并制定具体的诈骗目标数目,对于不服从管理或未完成目标数目的业务经理,通过罚款、体罚、殴打等方式予以惩戒。

  高某在加入诈骗集团后,根据上级安排,冒用他人身份缔造“高端”人设,通过K歌类娱乐软件寻找女性作为诈骗目标,诱导被害人至社交软件聊天,使用内部“话术”与对方培养感情。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投资名义诱使被害人在该诈骗集团控制的App平台充值、投资,尔后再以交税和保证金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充值。

  高某在参加诈骗集团期间诈骗金额合计17余万美元。尔后,高某欲从犯罪集团逃跑,但未能成功,被抓回殴打,之后联系国内家人向诈骗集团支付高额“赎金”才得以回国。

  2021年8月31日,高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他供称该诈骗集团通过强制“团建”、吸毒等行径控制集团成员,并要求业务提成只能用于电信诈骗园区消费,不允许邮寄回国。

  高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时依法追缴其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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