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最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刊登了2024年第壹份行政处理决定书,主要涉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瑞华所)及相关责任人员。瑞华所因为康得新财务做假事件被罚没1783万元。
经查明,瑞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瑞华所为康得新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案查明,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
瑞华所为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江晓、邱志强、郑龙兴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各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均为198.11万元人民币,合计收取594.34万元。
二、瑞华所审计风险评估等情况
瑞华所2015年至2017年风险评估程序审计底稿显示,银行存款、营业收入、应收账款、营业成本均属于“由于舞弊引发的重大错报风险科目”,“舞弊造成重大错报风险”的水平为“高”,“造成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存在性”为“大”。2015年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还属于仅通过本质程序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
在2015年至2017年审计中,瑞华所明确的集团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分别为4200万元、5500万元、7500万元。在康得新的五家做假实体中,瑞华所审计计划中对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康得新北京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功能)执行全面的审计程序,对智得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得国际)、江苏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显示)执行有限范围或特定范围的审计程序。
另外瑞华所分别对在对康得新2015、2016、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每一年都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穿行测试存在的问题,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营业收入本质程序存在的问题和应收账款本质程序存在的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瑞华所在审计康得新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壹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贰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表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相关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晓、邱志强、郑龙兴。
瑞华所、江晓、郑龙兴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了相关意见,并请求免于行政处理。经复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分别给出了解释,并指出已部分采用瑞华所、江晓、郑龙兴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已体现在对违法事实和量罚幅度的调整中。
最后,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贰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责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94.34万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1188.68万元;给予江晓、邱志强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给予郑龙兴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