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今天(7月31日)上午在北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人民法院通过“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运用禁令,及时制止诽谤中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侵权行为”“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依法挽救陷入财务困境的民营企业”“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等方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在介绍“运用禁令,及时制止诽谤中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侵权行为”时,刘贵祥称,本次发布的小米公司诉网络侵权案,法院依申请及时裁定被告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及视频,防止进一步扩大对民营企业名誉权的损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恶意损害企业名誉权的司法态度,推动营造有益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在该案中,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系由知名民营企业家雷军建立,并由雷军担任其法定代表人,其名下商标“小米”是闻名商标,手机、电视等产品屡次获奖,所代表的小米系企业是我国知名科技创新企业。
被申请人是专业自媒体从业人员,专门从事科技类公司资本市场研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凤凰网、腾讯新闻等多个平台发布了多篇关于“小米”“雷军”“小米科技”的评论文章及视频,称“小米”为“……”,称其开创人“雷军”为“……”,称“小米科技”为“……”(此处隐去诸多涉贬损性言辞)。
小米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则认为,一方面小米公司其实不是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另一方面对小米公司进行报道是其日常工作,其发表的关于小米公司的文章均根据公开信息撰写,并未侮辱或诽谤雷军和小米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3月30日,小米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部分被诉侵权文章及视频。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4月3日就行为保全及时组织谈话。
法院依法审查案涉文章及视频内容,准确认定侵害小米公司名誉权的较高可能;依法认定行为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施展保全制度在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中的紧急救济功能。
在小米公司提供100万元担保的情景下,法院依法适用行为保全制度,准确判断采取行为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被诉部分侵权文章及视频,且已于2022年8月2日执行完毕,消除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不良影响。
法院表示,本案当事人诉中申请行为保全,针对企业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法院在审查后发现相关网络言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时,及时适用保全救济制度,依法限制网络不妥言论持续发酵,避免损害后果继续扩大,缓解了受损害企业维护权益成本高、周期长等困难,有效防止了民营企业因名誉持续受损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