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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员住进小区非机动车库被物业起诉
浏览次数:【74】  发布日期:2023-7-31 18:14:0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非机动车】 【管理员
 

  小区非机动车库里居 然住着人,还拉起电线接起自来水……最近,浦东一小区物业因为这一缘故,将原本看管非机动车库的管理人员诉至上海浦东法院,希望其能够搬走。那么,这名前管理员为何要住在非机动车库里,甚至和物业对簿公堂呢? 住进车库不愿搬离

  小区物业诉称,2016年,物业与付老伯(化名)签订了一份《自行车承包管理协议》,由物业委托付老伯就小区非机动车库寄放提供承包管理服务。

  根据协议,付老伯按政府收费标准向小区民众收取停车管理费,收入归付老伯;另物业每月补助被告人民币900元。

  协议第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第3项,规定了“车库内严禁放杂物和危险品,不得利用车库进行赌博活动等违法活动。若有发生甲方有权责令撤除或解除本协议”。

  物业方表示,协议履行期间,付老伯我们时常临时搭铺在车库内过夜看管非机动车。多年过去,物业考量到老伯已经年近八十,不适合继续履行上述协议,于是通知其自2018年起不再续签管理协议,并要求腾空自行车库内属其所有的私人物品,移交自行车库。

  物业表示,经过屡次商量,老伯还是以种种理由不作移交,反而将自行车库作为其和老婆的长期居所,并在此私自接电接水生活。物业经过了解,得知老伯及其老婆有动迁安置房。于是,期间,物业及居委屡次上门劝说要求其腾空搬离,但付老伯却称其房屋被其儿子出售。

  物业表示,综上所述,付老伯在非机动车库的表现已构成违约,且对自身及小区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物业只能提起本案诉讼,希望法院判决付老伯搬离车库。付老伯并未到庭答辩。

  法院:搬离非机动车库

  浦东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被告付老伯与物业签署《自行车库承包管理协议》,现该协议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涉案非机动车库属于地下空间,不得存在人员居住等安全隐患,故被告长期居住在该车库内,显然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

  原告物业作为该车库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且系上述协议的签署方,有权主张被告付老伯搬离该车库,故原告物业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被告付老伯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作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据此,法院判决付老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非机动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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