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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河南四部门通告 - 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浏览次数:【946】  发布日期:2024-3-11 13:37:4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电动自行车】 【自行车
 

  3月11日, 河南省 消防救援总队、 河南省 公安厅、 河南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 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通告,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居住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其它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四、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它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犯法行为人承担。

  五、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极其严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大居民要强化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发现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犯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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