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及了众多资管行业关注热点,如严格落实“申报即担责”要求,强化公募基金投研核心能力建设,摒弃明星基金经理现象;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引导股东单位在机构经营考核中明显加大功能性考核的权重;督促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大力弘扬和践行老实守信,以义取利,坚决纠治拜金主义、“炫富”等不良风气;提升投资者长期回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教科书式”监管模式和行业标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近年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机构或机构)稳步发展,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甚至金融体系的重要中介力量,在服务实体经济、国家战略、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作用日益增强,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但对标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行业机构经营宗旨有偏差、功能施展不充分、治理水平待强化、合规意识和水平不高等诸多问题仍较为突出,证券基金行业监管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意见》表示,力争通过5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教科书式”的监察管理模式和行业标准,行业机构定位得到校正、功能施展更加有效、经营宗旨更加稳健、发展模式更加集约、公司治理更加健全、合规风控更加自觉、行业生态持续优化,推动形成10家左右优质头部机构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态势。到2035年,机构监管体系完备有效,行业机构治理水平全面加强,行业作为直接融资“服务商”、资本市场“看门人”、社会财富“管理者”的功能得到更为充分的施展;形成2至3家具备国际竞争力与市场引领力的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力争在战略能力、专业水平、公司治理、合规风控、团队、行业文化等方面居于国际前列。到本世纪中叶,形成综合能力和国际影响力全球可靠的现代化证券基金行业,为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意见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长期健康发展进行了具体指导,有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形成实力雄厚、全球可靠的一批机构投资者。
功能性放在第壹位
在《意见》中,“校正行业机构定位的要求”提及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督促行业机构端正经营宗旨、校正定位偏差,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坚持以客户为方向,切实履行信义义务,始终践行金融报国、金融为民的发展宗旨,正确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关系,引导股东单位在机构经营考核中明显加大功能性考核的权重。
同时,督促实现高质量发展。引导行业机构坚持功能型、集约型、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方向。督促行业机构专注主业、优化供给、提高价值创造能力,形成适合各类投资者需求的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落实好科技、绿色、普惠、养老、数字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战略布局。
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建设
《意见》要求深入开展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建设。
《意见》督促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大力弘扬和践行“老实守信,不逾越底线;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稳健审慎,不急功近利;守正创新,不脱实向虚;依法合规,不为非作歹”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同时指出,坚决纠治拜金主义、奢靡享乐、急功近利、“炫富”等不良风气,坚决破除“例外论”“精英论”“特殊论”等错误论调。压实行业机构文化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监督问责。不断完善行业文化评估机制,强化正面典型示范作用与反面案例警示教育。
严格落实“申报即担责”
《意见》要求,增进提高专业能力。
严格落实“申报即担责”要求,建立健全执业负面清单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压实投行“看门人”责任。
对于证券公司,督促证券公司健全投行内控体系,提升价值发现能力,强化项目甄别、估值定价、保荐承销能力建设。
对于公募基金,强化公募基金投研核心能力建设,完善投研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摒弃明星基金经理现象,强化“平台型、团队制、一体化、多策略”投研体系建设。
另外,要求督促提高行业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稳慎发展业务创新。支持聚焦主业有序设立专业子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与居民财富管理。强化行业机构产品与投资者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的适配性。
提升投资者长期回报
《意见》指出要提升投资者长期回报。
督促行业机构强化服务宗旨,持续优化投资者服务,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切实提高投资者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维护好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任与信心。
聚焦投资者长期回报,健全基金投资管理与销售考核及评价机制。强化管理人、高管及基金经理与投资人的利益绑定机制,做好投资者服务和陪伴。扎实推进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稳步降低行业综合费率水平。持续优化基金行业销售生态,督促基金经理、销售机构加大逆周期布局力度。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意见》要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落实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依法严厉责罚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益输送、违规融资、不公平对待、误导销售、恶性竞争和为监管套利、绕道减持、内幕交易提供通道服务等非法行为。
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坚持机构罚和个人罚、经济罚和资格罚、监管问责和自律惩戒并重,强化全链条问责,对无视、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机构与个人依法坚决予以严厉惩戒。
另外,《意见》要求加强行业机构股东、业务准入管理,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全面强化对入股资金、股东及其关联方的穿透识别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