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起诉持卡人偿还本息却最终败诉。最近,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判决。
被告人金先生在银行办理大额授权信用卡,其最初目标是想将钱取出来,也就是金融贷款。但办卡后发现其不能满足提现需求,于是金先生提出退卡,但由于几次打客服热线没有打通,就将信用卡搁置。
尔后,这张尚未使用的信用卡却出现欠钱和逾期,累计本金15万,和利息、违约金费用等高达16万余元。金先生认为自己从未使用这张信用卡,因此不会出现逾期,并拒绝还款,发卡银行遂提起诉讼。
银行提供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中,注明了金先生申请的总金额、分期期数、手续费等信息,同时,还包含了办理这张信用卡的相关授权和提示。
在“申请人声明”一栏中,第壹条规定了,“申请人已经知悉并承诺业务一旦办理成功,不论是否实际使用资金,均按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的应还款金额按月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不然,将按相关条款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其它相关费用。”在申请人签名处,显示金先生签上了自己的称号。
银行认为已经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而且被告金先生也在条款合约上签了字,这就表明,金先生已经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条款内容。
北京市 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高丽丽了解到,金先生所办理的信用卡和一般信用卡的消费功能不太一样,一般信用卡在额度范围内,可以花多少,还多少。而金先生与银行之间签署的办卡申请表规定,涉案信用卡一经开卡,金先生需履行分期还款义务。
根据分期条款约定,即便用户没有使用信用卡,银行也要开始计息,根据合同的约定,还款分为60期,因为被告金先生始终没有使用,也木有还款,因此一直逾期。
原告方银行认为,上面重要提示、申请人声明,两次加黑加粗进行了提示告知的义务,再者现场职员也对这些很多的重要事项进行了口头表述,可是不晓得金先生是否因为紧张办理未实际理解。
法官注意到,在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的“征信授权书”和“申请人声明”两个板块内,多数文字都进行了加黑加粗处理,银行的确没有把一些重要的格式条款内容或是说跟客户利益相关的内容进行一个明确的提示说明解释。
原告银行对于在现场签约时,有向金先生告知过条款中重要事项的主张,也并没有向法庭提供录音录像等证据。
另外,法院认为,原告银行一方拟定的业务条款中约定的,“申请人已经知悉并承诺业务一旦办理成功,不论是否实际使用资金,均按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的应还款金额按月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不然,将按相关条款支付利息、违约金和其它相关费用。”这一款项,不得人心地加重了申请人的责任,致使原被告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应该定性为无效。
立案庭审判员高丽丽认为,被告在分文未用的情景下,银行仍要继续让被告还本,包含支付违约金、利息费用等,显然非常不得人心。
最终, 北京市 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银行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 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高丽丽认为,这个案件的出现袒露了银行在经营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没有了解客户真实需求的情景下,就盲目发卡,在办卡当中,没有要求银行的职员务必对客户进行逐条提示解释说明,确保客户清楚地知道这张卡都有哪些功能,哪些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