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黑龙江省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委消息:目前,经 黑龙江省 委批准, 黑龙江省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委对 黑龙江省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侦查调查。
经查,张敏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消费卡;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赚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小金库”并使用“小金库”款项;不正确履行职责,个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流失,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联合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贷款申请、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赚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罪。
张敏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消费卡;违背组织原则,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贪敛钱财,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用于从事营利活动,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擅权妄为,随意套取公款设立“小金库”并使用“小金库”款项,联合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个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流失;道德沦丧,严重破坏所任职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厉责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经 黑龙江省 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 黑龙江省 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敏开除党籍处罚;由 黑龙江省 监委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