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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国家药监局详解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分类界定
浏览次数:【449】  发布日期:2024-3-27 22:50:5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医疗器械】 【治疗仪】 【第三类医疗器械】 【药监局
 

  3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分类界定解读》。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明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09物理治疗器械”子目录、一级产品类别“07高频治疗设备”中二级产品类别“02射频治疗(非消融)设备”中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作为第叁类医疗器械管理。

  《30号公告》的实施涉及美容用途射频类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划分。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的分类界定工作,在国家药监局的指导下,器械标管中心对该类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类别划分做出如下解读:

  第壹,不是所有射频类产品都属于医疗器械。对于产品是否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壹百零三条中医疗器械定义进行综合判定,并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

  第贰,根据《30号公告》,根据医疗器械管理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其工作原理通常是“通过治疗电极将射频能量作用于人体皮肤及皮下组织,使人体组织、细胞发生病理/生理学改变”;预期“用于治疗皮肤松弛,减轻皮肤皱纹,收缩毛孔,紧致、提升皮肤组织,或治疗痤疮、瘢痕,或减少脂肪(脂肪软化或分解)等”。符合《3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应当作为第叁类医疗器械管理。

  例如,预期用于“淡化皱纹(如抬头纹、鱼尾纹等)、减轻细纹、眼周除皱、改善松弛下垂、提升苹果肌、脸部轮廓提拉、紧致轮廓、紧致肌肤、提拉塑型、收缩毛孔”等的射频美容产品,应当作为第叁类医疗器械管理。

  对于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如产品还具备其它功能(如微电流刺激、超声治疗、强脉冲光治疗、冷敷等)时,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六条(一)“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类,应当采取其中风险水平最高的分类”,该产品应当作为第叁类医疗器械管理。

  例如,具备射频皮肤治疗和强脉冲光脱毛两种工作机理的产品,射频皮肤治疗的功能为第叁类医疗器械功能,强脉冲光脱毛的功能为第贰类医疗器械功能,则该产品整体应作为第叁类医疗器械管理。

  第叁,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射频类产品,则冷眼旁观医疗器械管理。例如,预期用途不涉及《30号公告》规定的情形,而是仅用于“精华的皮肤无创促渗(不用于药品和医疗器械促渗)、增进精华吸收、皮肤表面清洁、温热按摩、物理按摩、肌肤放松、去除角质”或类似用途的射频类产品,则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冷眼旁观医疗器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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