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行政处理裁量权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处理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办法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理裁量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犯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主观过错水平相匹配。
当事人犯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律检查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理取代刑事处罚。
犯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犯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理;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认定责任人责任时,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活动,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其它外部干预等情形作为不予处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