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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涉及同居财产纠纷、父母出资购房、夫妻一方打赏等问题,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
浏览次数:【906】  发布日期:2024-4-7 18:39:5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人民法院
 

  记者7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征求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要点如下↓

  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

  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配偶已经去世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妇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妇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妇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消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薪水、奖金、劳务酬劳、 知识产权 收益,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和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 利润等归各自所有;

  双方共同注资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 利润和其它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准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和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目。

  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子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消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未成年人及夫妇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妇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恶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妇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落发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妇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妇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在离婚分割夫妇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爸妈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爸妈全额出资为夫妇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妇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爸妈出资或一方爸妈部分出资为夫妇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妇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答应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夫妇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

  夫妇一方以对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妇共同财产、放弃继承损害夫妇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造成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除外。

  生命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

  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爸妈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生命安全保护令或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

  爸妈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引发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消监护权、中止探望或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爸妈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准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其它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形。

  不负担抚养费约定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造成原生活水平明显降低或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明显增加,未成年子女起诉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子女成年后欠付抚养费的处理

  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或母给付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已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明确约定或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通过其它方式承诺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根据约定或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或仍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起诉请求其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消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消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资金补偿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妇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水平、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和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目。

  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妇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定期限的房子无偿使用权;

  适当数目的房子租金;

  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其它符合实际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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