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深交所向市场公开发布《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下称《履职手册》),进一步提高监管服务能力,引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规范履职行为、提高履职质效,推动上市公司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资本市场的条件制度,也是我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优化上市公司独董制度,2023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随后,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公告修订配套自律监管规则。
记者了解到,此《履职手册》明确了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的总体要求,并详细梳理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履职基本要求、履职监督重点等内容。
其中,明确独董11项监督重点。具体而言,包含独董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监督、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的监督、对聘用或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监督、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监督等。
关于保障独董履职职权,《履职手册》指出,上市公司董事、顶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匿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权。这时,该手册也要求独董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自查,每年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应当很多于15日,同时指出若独董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另外,《履职手册》还明确了审计委员会成员6项监督重点。分别是,监督披露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对财务违规问题督促整改、监督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对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过失更正事项的上市公司,监督内部控制事项;值得强调的是,对于退市风险公司的特殊履职需求,退市风险公司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