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月12日就《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征求建议稿)》公开征求建议。意见提出,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造成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网络建设业务咨询
TEl:1362671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