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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减持】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浏览次数:【551】  发布日期:2024-4-12 17:44:2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征求建议稿)》公开征求建议。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以规章的形式发布《减持办法》,将《减持规定》中规范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要求移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顶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并做好与《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的衔接,从而形成“1+2”规则体系。

  二是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增加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要求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和合计持股5%以上的一致行动人遵守大股东的义务,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情形下不得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

  三是有效预防绕道减持。要求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分立等方式减持后相关方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明确各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要求协议转让后受让方锁定6个月,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限制;要求司法强制执行、质押融券违约处置、赠与等遵守《减持办法》,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处置的预披露时点,提升规则的可执行性;禁止大股东融券卖出或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

  四是细化违规责任条款。明确对违规减持可以采取“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措施,增加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细化应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违规减持的打击追究责任力度。

  五是优化非法不得减持的规定。考量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一般大股东对上市公司非法通常不负有主要责任,适当调整不得减持的要求: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从自身和上市公司违规两个方面予以限制;对一般大股东减持仅从自身违规角度予以限制。

  六是强化大股东、董事会秘书的责任。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规范、理性、有序实施减持,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检查股东减持本公司股票的情景,发现非法的及时向证交所、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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