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举行线下新闻发布会,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发布会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司司长郭瑞明回答上证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有进有出,市场才更有活力,这也是提高存量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重要途径。
郭瑞明表示,《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调低了财务做假触发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将现有的连续2年做假金额5亿元以上且超过50%的指标,调整为1年做假2亿元以上且超过30%、2年做假3亿元且超过20%、连续3年及以上做假,目标是有力遏制财务做假。
他说,考量到2020年新证券法已强调从严打击财务做假,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也对坚决出清严重非法公司提出明确要求,因此对于2020年以来连续3年及以上财务做假的企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从严适用新规予以退市。此次新规发布前已经收到行政处理事先告知的,适用旧规,不再溯及既往;可是,对于这些公司,我们仍将坚决推进刑事追究责任、民事赔偿等工作,加大立体追究责任力度。
郭瑞明详细阐述了三种规范类退市的情形及目的。第壹种情形是,巨额资金长期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占用未能归还,造成上市公司资产被大幅“掏空”,目标是遏制违规占用,督促及时偿还。第贰种情形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连续多年被出具非标意见,目标是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第叁种情形是,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造成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目标是督促相关方尽快恢复正常的企业治理秩序。
郭瑞明强调,退市监管原则是“应退尽退”,没有也不应该预设数量。下一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认真执行新的规则,努力实现“退得下”,“退得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