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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森股份】迪森股份 - 制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和罢免制度
浏览次数:【555】  发布日期:2024-4-15 20:43:2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迪森股份】 【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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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森股份 (SZ 300335,收盘价:4.43元)4月1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及顶级管理人员的表现,督促上述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根据《深圳证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应当引咎辞职:

  (一)无故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因严重失职未予执行,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对公司整体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重大事项盲目决策,违反决策程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流失;

  (五)对上坑骗,对下隐瞒或虚假申报、隐匿上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并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管理冷眼旁观,造成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没有节制的滥用权利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并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八)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从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造成公司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交所处罚超过两次或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情形超过两次的;

  (十)依据公司治理相关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等规范,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因个人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且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

  本条中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对公司可能造成合计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损失的情形;本条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董事我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董事会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监事我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监事会应在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顶级管理人员我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

  2023年1至12月份, 迪森股份 的营业收入构成为:E2B占比68.25%,E2C占比28.34%,其它行业占比3.41%。

  截至发稿, 迪森股份 市值为21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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