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细化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职责及履职方式和履职保障等,构建科学合理、互相衔接的规则体系。
看点一: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
《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定义和职责定位。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施展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率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上市公司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也应当过半数。
在任职资格和任免方面,《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从任职、持股、重大业务往来等方面细化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例如,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爸妈、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等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独立性要求之外,《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专业知识,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务必的法律、会计、经济等工作经验,良好的个人品德等。
在选任方面。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形的人员;上市公司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董办法》要求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根据程序,股东大会选举前证交所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慎判断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交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明确独立董事解聘要求。对不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主动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解聘。因其它原因主动辞职的,如其辞职将造成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不符合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妥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任独立董事发生之日。
另外,《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此前《独董办法》在征求建议期间,有意见提出,独立董事兼职家数从五家降为三家过严,建议适当放宽;也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收紧至两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前期调研情况来看,大多数上市公司认为,独立董事投入公司事务的时间和精力不足是影响其作用施展的主要原因;很多独立董事提出,如果独立董事兼职家数超过三家,将难以保证在每家上市公司都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从实际情况看,截至2022年底,近八成独立董事兼职家数在三家及以下。征求建议稿关于原则上最多可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规定,符合本次改革方向和实际情况。相关意见未采用。
看点二:独董重点关注“关键少数”间的重大潜在利益冲突
《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履职重点。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顶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同时明确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征集股东权利、发表独立意见等。
当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具体要求时,《独董办法》指出,会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就拟审议事项进行沟通;会中,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会后,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与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相关的董事会会议执行情况等。披露关联交易、变更或豁免承诺、作出反收购措施等三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披露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任免财务责任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过失更正等四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董事及顶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事项应当由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根据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很多于十五日。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景,并应当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看点三:上市公司应向独董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独董办法》明确,要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顶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交所报告。
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独董办法》规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理。在对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方面,《独董办法》明确,可以结合其履职与相关非法行为之间的关联水平,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独立董事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进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水平及知情后的态度等原因认定。另外,还明确独立董事行政处理的免责事由。独立董事能够佐证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审议或签署文件前借助专门职业帮助仍不能发现问题,上市公司等刻意隐匿且独立董事无法发现非法线索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看点四:设置一年过渡期安排
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样的,应当逐步伐整至符合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证交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资格认定、信息库、履职评价等配套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各类主体掌握改革新要求。同时,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管,督促和保障独立董事施展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