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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事关所有上市公司 - 细化独立判断标准 - 独董管理办法一个月后施行
浏览次数:【687】  发布日期:2023-8-4 20:22:2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 【证监会
 

  红星资本局8月4日消息,今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image.png

图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

  《独董办法》自2023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更改完善后的《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涉及“五明确”,即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明确履职保障、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过渡期安排。

  其中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

明确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定义和职责定位。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施展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率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在任职资格和任免方面,《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从任职、持股、重大业务往来等方面细化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例如,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爸妈、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等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独立性要求之外,《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专业知识,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务必的法律、会计、经济等工作经验,良好的个人品德等。

  在选任方面。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形的人员;上市公司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明确履职重点

应关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履职重点。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顶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同时明确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征集股东权利、发表独立意见等。

  当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具体要求时,《独董办法》指出,会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就拟审议事项进行沟通;会中,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会后,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与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相关的董事会会议执行情况等。披露关联交易、变更或豁免承诺、作出反收购措施等三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披露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任免财务责任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过失更正等四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董事及顶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事项应当由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健全独董履职保障机制

上市公司应向独董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独董办法》明确,要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顶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交所报告。

  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独董办法》规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理。

  在对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方面,《独董办法》明确,对独立董事的行政责任,可以结合其履职与相关非法行为之间的关联水平,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独立董事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进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水平及知情后的态度等原因认定。另外,还明确独立董事行政处理的免责事由。独立董事能够佐证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审议或签署文件前借助专门职业帮助仍不能发现问题,上市公司等刻意隐匿且独立董事无法发现非法线索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另外,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样的,应当逐步伐整至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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