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贯彻落实新一轮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要求,根据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8月4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以下统称《评价指引》)。
本次修订立足监管实践,以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为目标,通过完善评价机制,建立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双轮驱动的立体化评价体系,同时拓宽评价结果应用范围,更好施展信息披露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
《评价指引》重视从提升评价指标科学性、提高规则关联度、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推动构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长效机制。
一是努力从源头防假打假。《评价指引》更加强调营造严厉责罚非法行为的氛围。充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一票否决”负面清单,体现从严厉责罚治财务做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非法行为的鲜明导向。
二是深入落实分类监管原则。《评价指引》在深化分类监管方面作出更多实践探索。一方面,强化对于评价结果A类公司的服务支持,在信息披露方面给予更大自主空间。另一方面,强化对于评价结果D类公司的监督规范,对其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并通过组织合规培训等方式,强化对公司及关键少数的引导。
三是全面体现服务投资者导向。《评价指引》将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引导上市公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和满意度,新增公告内容简明清晰、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采用图文视频等创新形式提高定期报告的可读性与实用性、多维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加分情形,重视施展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增进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方面的作用。
四是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引》将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并入评价范围。大力引导上市公司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宗旨,积极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履行好社会责任,推动形成重回报、有负担负责、受尊敬的上市公司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