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获悉,4月29日, 无人机 概念股 永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603879)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老总陈翔因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被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同日,公司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理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称,因 永悦科技 涉嫌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和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 永悦科技 等相关方合计罚款2520万元。 4月29日, 永悦科技 开盘一字跌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告知书”中指出,经查明, 永悦科技 涉嫌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2023年8月27日,为和融资方洽谈融资租赁业务的需求, 永悦科技 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主要业务为 无人机 生产与销售)和 平舆县 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舆畅达”,系 河南省 平舆县 交通运输局全资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5000台 无人机 ,合同总金额3亿元人民币。双方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销售合同》在四个条件全部满足后方能生效。
然而,2023年9月14日,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署《解除合约协议书》,双方约定终止一切合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合同解除前,《补充协议》约定的四个条件均未成就前述《销售合同》依旧处于未生效的状态。根据“告知书”,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5日, 永悦科技 在针对此事的对外信息披露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2023年9月18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第壹次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 无人机 销售合同是双方为了推进后续的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条件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严格决定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发生决定性影响,但公司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造成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景,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
“告知书”称,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犯法行为。老总陈翔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全程主导 无人机 相关合同的签署其对公司其它董事、监事和顶级管理人员刻意隐匿,造成公司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是前述犯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另外, 永悦科技 还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据统计,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 永悦科技 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但 永悦科技 未根据有关规定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告知书”表示,综合上述三项违法事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 永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和 永悦科技 老总和实际控制人陈翔,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水宝,总经理徐伟达给予警告,对上述相关方合计罚款2520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当事人陈翔作为 永悦科技 老总和实际控制人,其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犯法行为事情严重,依据有关规定,拟对陈翔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它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其它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