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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年报等10项议案股东大会未通过 - *ST巴安收关注函
浏览次数:【610】  发布日期:2024-5-22 21:01:4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投资者】 【*ST巴安】 【股东大会】 【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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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处于退市边缘的*ST巴安又受到了监管层的关键关注。5月22日早间, *ST巴安公告称,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起因是21日晚间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0项议案均未获通过,其中就包含《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截至5月22日收盘,*ST巴安收跌9.09%,收报0.9元。

  根据5月21晚间*ST巴安发布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当日下午14:00,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情况来看,当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4004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3482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99%。而公司前十大股东均未参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0项议案均未获通过,具体包含《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及顶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从表决结果来看,上述10项议案中,反对的股份数占比均超过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成。

  对此,深交所在关注函中要求*ST巴安说明《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效力的影响,是否会造成公司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和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同时,逐项说明剩余9个议案未通过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后续审议安排。同时,函询前十大股东,说明其未参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原因。

  另外,*ST巴安近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司与年审会计师之间的沟通存在明显障碍,主要体现在主观臆测和消极的工作态度上。对此,深交所要求*ST巴安和年审会计师分别就年审进程中的沟通情况、提供(获取)相应审计证据情况、配合对方工作情况及效果进行说明,请年审会计师就审计工作是否根据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发表结论性意见。

  *ST巴安如今正在退市边缘徘徊。5月21日晚间,*ST巴安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票价格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危险提示公告,公告显示,根据深交所规定,若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危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壹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上述情形而被终止上市的危险。

  另外,*ST巴安2023年度财务报表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亚太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触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及扣除非我们时常性损益后的净收入均为负值,亚太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

  今年以来,*ST巴安还被监管层重点关注,公司接连收到监管函件。

  3月19日,公司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 巴安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公司2023年一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月30日,公司第壹大股东张春霖因违规减持,收到了深交所下发的监察管理函。

  5月9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年报问询函。

  5月13日,针对公司老总张华根拟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和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深交所连发两份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利用披露增持计划炒作股票价格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获取承诺函规避计提资产减值的情形。

  因为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5月14日,上海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上海 巴安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华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姚泽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陶美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四份“罚单”,决定对公司及公司老总、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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