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轻与重,本质是对呵护发展与保障安全的权衡。用好自由裁量权,让执法的“天平”不偏不倚,就要认清不管罚款多或少,执法的目的都在于良治。
近期,“小过重罚”再度受热议。一家盈利2000元的采耳店因被定性为“私自开展治疗活动”,被罚22万元。挣得少、罚得多,鲜明的对照让人们不禁想问:“小过重罚”究竟是公众的朴素情理与法理的背离,还是执法失当?
这些年,类似的事情时有发生。分析起来,监管职能部门其实不是随意执法,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诸如 食品安全 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增进法等,对相关违法情形均有具体的罚款规定;执法人员的处罚也木有超出规定范围。就立法而言,食品、医疗领域法律守护的是百姓生命健康安全这条底线。有力震慑该类犯法行为,的确有从严处罚的必要。
如此看来,“小过重罚”的症结似乎既不在执法,也不在立法,这是否意味着情理与法理终究难以统一?其实,一个易被忽略的关键问题在于法律适用的疏漏——很多执法者只盯着专门领域法律,忽略了行政处理法作为处罚“总则”的规范作用。
作为行政处理领域基本法,行政处理法为具体处罚提供原则指导与程序规范。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理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即犯法行为有多大社会危害,就接受多大责罚;第33条规定一定条件下的“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任何不符合这些原则的执法行为,都应当得到纠正调整。
实际执行中,如何判定“小过”,准确拿捏“过”与“罚”的分寸,考验每位执法者的能力水平。缺乏细化规定,部分执法人员就容易发生机械执法,甚至成为具体法条的“搬运工”。再加上,如果个别执法机关未能营造良好的干事环境,对执法人员采取的不予处罚情形动辄反复追问,无疑会令照搬法条的“闭眼”处罚变得在所难免。
执法轻与重,本质是对呵护发展与保障安全的权衡。罚得过轻,食品、医疗等安全问题得不到足够重视;罚得过重,可能影响甚至掐灭经营主体的发展动力。用好自由裁量权,让执法的“天平”不偏不倚,就要认清不管罚款多或少,执法的目的都在于良治。只有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才能让广大经营主体服气,真正起到执法的警示教育效果。相反,“小过重罚”只会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任,折损法律的威严。
从源头预防“小过重罚”,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执法规范。综合地方实际、行业特点、危害水平、主观过错、获取利益情况等原因,明确过罚十分的具体情形。在这方面,很多部门和地方已经积极行动起来。2月份,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 食品安全 犯法行为首违不罚和轻微犯法行为不予处罚两份清单的征求建议稿。3月份, 江苏省 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试点“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用承诺书取代罚单。更早之前, 福建省 全面推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事项等“四张清单”,涉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14个领域。期待类似清单推广至更多地方,同时也应注意,正面清单往往难以穷尽免罚事项,可考虑采用负面清单形式。
法治的分量,有时候也体现为有温度的执法。遏制“小过重罚”,客观上也是呵护经营主体、保障民生的有效方式。执法前勿忘多思量,处罚书下有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