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晚间,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金一 ”或“公司”、“金一文化”)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非法,北京证监局决定对ST金一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410万元的罚款。
▲ *ST金一 公告截图
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4010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侦查。
公司于2024年6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2024〕6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告知书称,经查明,金一文化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金一文化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造成公司2020年虚增存货6.10亿元人民币,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5.92%,虚增利润总额6.10亿元人民币,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21%;2021年虚增存货6.37亿元人民币,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7.03%,虚增利润总额0.28亿元人民币,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89%。上述事项造成金一文化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年4月30日,金一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过失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金一文化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贰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所述的犯法行为。
金一文化当时担任老总王晓峰和当时担任董事、总经理王晓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当时担任财务总监刘丹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当时担任财务总监蒋学福对金一文化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叁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叁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叁款的规定,王晓峰、王晓丹、刘丹丹、蒋学福是金一文化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晓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晓丹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丹丹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五、对蒋学福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公告表示,根据《深圳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条款(第9.5.1条,第9.5.2条,第9.5.4条)。同时,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公司存在触及《深圳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之第(八)项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交所叠加实施其它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它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次行政处理最终结果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正常开展。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真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