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建议,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
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金融机构依法自主经营,不得违反规定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等事项。
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应当根据规定以自有资金出资。金融机构的股东不得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发生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审慎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提出风险警示,根据需要约谈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审慎监管指标恶化、危及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形根据职责分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核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它收入;
(三)限制财产转让或在财产上设定其它权利、控制重大交易授信,责令转让资产、降低杠杆率;
(四)发生影响金融机构持续经营的事情、情形的,责令对损失吸收工具实施减记或转股;
(五)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六)责令根据恢复和处置计划或监管承诺限期补充资本;
(七)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八)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九)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其股东权利;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事情严峻的,并处暂停或撤消相关业务许可;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金融风险或金融风险隐患的;
(二)未根据规定履行金融风险报告义务或隐匿风险实际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配合、不执行早期纠正措施、监督管理措施或风险处置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