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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公布6起安全生产举报案例 - 涉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浏览次数:【383】  发布日期:2024-7-1 15:24:3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
 

  7月1日,海报新闻记者从应急管理部获悉,《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犯法行为,进一步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近期,应急管理部选取并公布6起各地严肃查处的安全生产举报案例。

  案例1:举报查处未依法开展安全条件审查

  2024年1月,湖南 泸溪县 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 泸溪县 某高科技有限公司改建工程项目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评价工作。经查,该企业于2023年10月开始对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改建,生产产品由红磷更改为阻燃剂(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改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举报属于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泸溪县 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犯法行为,根据《 泸溪县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 泸溪县 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奖励举报人5000元。

  案例2:举报查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9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应急管理厅接群众举报,反映某煤矿隐匿下井人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接到举报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应急管理厅根据《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将该举报移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办理。经查,该煤矿为逃避人员位置检测系统超时报警,各班组安排一人携带其它人员定位卡升井并代签出入井签字记录,造成井下实际作业人员与人员位置检测系统、出入井记录本统计的人数不一样,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属于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贰款第(十五)项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根据《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256056元。

  案例3:举报查处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

  2023年12月,福建 霞浦县 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 霞浦县 某松香厂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查,该松香厂现场存放松节油生产装置1套、松节油82桶。经检验,该松香厂生产的松节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入管理的易燃液体,该松香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危险化学品,举报属于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贰条规定, 霞浦县 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犯法行为,根据《 宁德市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 霞浦县 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15000元。

  案例4:举报查处隐匿上报事故

  2024年1月,甘肃应急管理厅接群众举报,反映 天水市 秦安县 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不幸去世,未依法报告,涉嫌事故隐匿上报。经查,该企业于2023年7月发生一起去世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匿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按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隐患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属于事实。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隐匿上报事故行为,根据《甘肃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甘肃应急管理厅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30000元。

  案例5:举报查处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2024年4月,四川宁 南县 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宁 南县 某矿业有限公司未根据设施设计施工矿硐,存在事故隐患。经查,该企业矿硐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原采场未根据设计留设采场房间间柱和矿房内矿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叁十四条第壹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宁 南县 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犯法行为,根据《宁 南县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宁 南县 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20000元。

  案例6:举报查处违法贮存危险化学品

  2024年2月, 天津市 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北辰区某工贸企业违法存放危险化学品,存在安全隐患。经查,该企业仓库内存放柴油及CLEANSOL HS清洗剂,经对照企业提供的上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公告(2022年第8号)相关内容,上述两种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均存在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危险性,存放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项要求,举报属于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贰十条第壹款、第叁十二条规定,北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犯法行为,根据《 天津市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规定, 天津市 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5月奖励举报人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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