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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吴清最新发声 - 事关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三部门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
浏览次数:【254】  发布日期:2024-6-29 7:43:5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与其它班子成员先后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地,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分别与上市公司、行业机构、投资者、专家学者及系统单位代表深入交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吴清讲话要点如下:

  1.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对 新产业 新业态新技术的制度包容性和精准性,加快推进“科创板八条”落实落地。

  2.着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并购重组等基础制度。

  3.大力强化执业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行和投资机构。

  4.着力推动实现非法“高成本”,大幅强化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究责任,保持严监管强监管态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坚持“开门搞评估、开门搞改革” ,及时改革完善相关制度规则

  调研中,大家一致认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对于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方对当前我国经济继续保持稳中向好布满信心,对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布满信心。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务必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用好改革“关键一招”,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进一步破除制约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卡点堵点,持续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大家建议,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要紧紧围绕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快构建与之相适配的全链条市场服务体系和相关制度机制。坚持质量优先,严把IPO准入关,完善科技型公司精准识别机制。统筹好一二级市场平衡,更大力度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着力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坚持依法从严监管,进一步增强融券、量化、退市监管的适应性和针对性,严厉惩戒财务做假、欺诈发行等严重非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强化退市进程中的投资者保护。多措并举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支持上市公司聚焦做优做强主业开展吸收合并、产业整合,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推动通顺私募股权 创投 基金“募投管退”循环,引导其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加快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吴清表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深入开展注册制等资本市场改革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将抓紧研究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一揽子举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坚持稳中求进、远近结合、综合施策,坚持尊重规律、守正创新,着力推动高水平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对 新产业 新业态新技术的制度包容性和精准性,加快推进“科创板八条”落实落地;着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并购重组等基础制度;着力推动中介机构提供高标准的专业服务,大力强化执业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行和投资机构;着力推动实现非法“高成本”,大幅强化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究责任,保持严监管强监管态势,切实维护“三公”的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吴清表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坚持“开门搞评估、开门搞改革”,强化市场沟通,广泛聆听、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改革完善相关制度规则,抓紧推出一批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增进形成各方共同推进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强大合力。

三部门部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023年3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发布,明确在原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同时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央行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自去年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迈出重要一步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迎来了最新安排。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调整有关部署,6月28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关于调整接收办理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的职责分工,公告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

  另外,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事项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

  公告还对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出了要求。提出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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