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子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针对备受舆论诟病的“ 大数据 杀熟”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景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一样的价钱或收费标准。
消费者苦“ 大数据 杀熟”久矣!购买同一件商品,老客户支付的价钱高于新客户;乘客打网约车,手机型号越高端越容易被更贵车型接单;频繁浏览某一商品的购物页面,其价格会自动上涨……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兴趣爱好、支付能力等进行不同化定价,破坏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近年来,“ 大数据 杀熟”更是玩出了新花样,好比有平台“跟踪”用户的社交媒体活动,有平台“盯上”用户的通讯录、邮件,很多网友苦叹“最懂我的人伤我最深”。
面对疑问,现实中几乎没有任何一家平台承认存在此行为,更多是辩称“针对不同用户所进行的不同化营销”。问题是,这种营销反映了部分电商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和随意使用,以致在交易进程中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权益等许多利益。因此,“ 大数据 杀熟”的实质是一种算法“算计”,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平台利润的最大化。
治理“ 大数据 杀熟”,难在哪?一方面,这一行为具有即时性、隐蔽性、模糊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消费者缺乏必要技术手段,往往难以发觉。另一方面,维护权益成本高是难以逾越的坎。“ 大数据 杀熟”通常聚焦在网购、出行、住宿等消费金额不大的领域,维护权益耗时又费力,大部分消费者会打坏了牙往肚里咽。即便有少部分消费者知难而上,仍会深陷举证困难、相关行为认定标准模糊等现实困境。
细化责任与约束手段是破解“ 大数据 杀熟”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判断标准,明确“ 大数据 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同待遇行为,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建章立制,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正确的不同待遇等犯法行为,再到如今《条例》完善网络消费有关规定,实现行政法规中第壹次对不同化定价进行规范,关于治理“ 大数据 杀熟”的“四梁八柱”正在不断搭建。
严肃查处以新技术、新手段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表现,才能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条件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