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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行做网约车后 - 车辆事故遭遇保险拒赔……
浏览次数:【924】  发布日期:2024-7-2 19:29:0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遭遇
 

  男子驾驶车辆突发意外落水,保险公司因此男子购买保险性质与原定车辆性质不符合,拒不赔偿。事后,男子将某某财险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金约10万余元。男子的诉讼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么? 保险公司拒赔事故车辆

  2023年8月,男子驾驶车辆在上海某区附近因操作不妥,车辆失控掉进路边水塘,致车辆受损、男子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某某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认定书,认定男子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男子向某某财险报案,某某财险对车辆损失金额核定为10万余元。

  然而,几天后,某某财险却矢口抵赖,拒不赔偿。2023年9月18日,某某财险向男子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表示因事故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不属于商业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某某财险称:“谁让他做网约车的?”

  某某财险指出:首先,男子自2017年9月22日起开始从事网约车营运,完成交易数高达2072次,网约车车辆需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可是男子并未购买出租客运保险。

  其次,网约车比非营业车辆风险系数更大,更容易 造成事故,男子的长期接单行为已造成了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危险水平明显增加的事实,本次交通事故虽未发生在营运期间,但属于连续性改变车辆使用用途。

  最后,男子明知涉案车辆行驶证注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转非”,不能从事网约车营运,但仍违法从事网约车业务;且在明知营运车及非营运车的投保条件和费率不同情境下,为少付保费故意投保非营运险。

  某某财险认为男子驾驶涉案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造成危险水平明显增加,故某某财险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男子认为,驾驶车辆为非营运车辆,虽长时间属于运营状态但平均每天的接单数量不足一单,达不到正常营运车辆的接单数。其实其实不会出现某某财险所说的,保险事故发生危险概率会明显增加的情景。

  法院:诉求驳回,保险公司赔10万

  上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某财险能否以男子驾驶的涉案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为由拒赔。

  法院指出,首先,案涉车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和前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并未有证据证明车辆使用性质已改变用于营运。

  其次,男子与某某财险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保险事故发生时,男子作为被保险人对该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有权要求某某财险就该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再次,保险事故发生的前后十日内男子均未从事网约车业务,故难以认定涉案车辆使用用途改变造成危险水平明显增加。

  最终,法院判决:某某财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男子保险金108,443.5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468.87元,减半收取为1,234.43元,由某某财险负担。

  综上,本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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