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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消费贷、经营贷利率破-3- 房贷-转贷降息-风险须警惕
浏览次数:【875】  发布日期:2024-7-3 23:01:4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消费贷】 【经营贷】 【转贷降息
 

  当前,消费贷、经营贷利率跌破3%,进入“2字头”时代。房贷“转贷降息”又悄然兴起。

  “主要想早点把贷款还完,这样利息也会少一些!”家住某中部城市的平平(化名)近日对记者表示,他通过中介将剩余的20万元房贷转成了消费贷,因不属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调范围,当时房贷利率在5%以上,经过一番“转贷降息”的操作后,贷款利率降到“3字头”,约减少4000元的利息支出。

  针对贷款资金挪用行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曾指出,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贷款人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专家提示消费者警惕不法中介诱导转贷等行为,建议跨部门联动或采取专项行动进行重点监管,营造清朗市场环境。

房贷置换变相降息

  将房贷置换为消费贷、经营贷,通过贷款产品间的利率差达到变相降息的目的,已经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

  随着近年来消费贷、经营贷不断“内卷”,“2字头”的贷款产品频现,与高位存量房贷间的利率差也不断拉大,像平平这样“转贷降息”的比比皆是,而打开社交媒体检索“转贷”,各种攻略贴和贷款中介、资金公司的软广也漫山遍野地涌来。

  “已经有的贷款需要先结清才能审批,所以除了介绍贷款的中介外,还会有专门提供过桥资金的机构参与,而过桥资金会以手续费的名誉收取利息,本质就是高利贷。”一位银行房贷部门职员透露。记者了解到,除了收费高昂,过桥资金往往还需要借款人提交身份证件、户口本等个人信息。

  另一位贷款经理对记者表示,现在更常见的是房贷转经营贷,因为消费贷的额度有限,难以覆盖房贷的钱财,但用消费贷凑首付的情景较多。“我们如今是双向审查,首付来源查得还是很紧的,做房贷都会查客户征信,有消费贷的都要求客户结清才能审批。消费贷也一直有模型排查,一旦查到客户有投资目的、以贷还贷或违规入房市,我们都会联系客户结清,有些还会加入灰名单,客户将无法再申请消费贷。”

  不过,现在互联网上有人教消费者如何转贷,一旦资金路径多了,系统也未必能全部排查出来。“不上征信的内容是查不到的,这也给了过桥资金收取高额手续费的机会,至少是‘万五’(借款日利率为0.05%)一天。”上述贷款经理表示。

  为何“转贷降息”防不胜防?

  “将房贷置换为消费贷、经营贷、信用贷等利率更低的产品,实际上就是‘以贷还贷’。‘转贷降息’出现的核心起因是存量房贷高位站岗,被不法中介瞄准市场需求后切入,一些中介会使用其中的信息不同步来坑骗购房者,例如唆使购房者申请资料做假,诱称能够获取更低的贷款利率等,把所有潜在风险转嫁至购房者后坐收渔利。”素喜智研顶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

   广东省 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一方面,部分消费者现有存量房贷利率较高,对利率较为敏感,追求利差。另一方面,银行当前也存在消费贷、经营贷发放的压力和需求,而以房产作为抵押的个人贷款对于银行来说也属于优质资产,不排除部分银行职员与房产中介、资金中介关联,引导消费者将房贷置换为其它贷款,增加贷款规模。

警惕“过桥”“转贷”风险

  “劝告大家,过桥垫资能不碰就不碰。”社交平台上,多的是转贷后的血泪史。

  有网友发帖称,曾被中介忽悠将房贷转成经营贷。“当时说是十年后无还本续贷,结果是十年授信,每3年续签重审,只好又找其它行转贷接盘。”还有网友也表示,曾因此遭到抽贷。“找了过桥贷款,每日0.6个点的款项,十天起借,按了一堆手印,被收走了所有的证件”。

  苏筱芮指出,通过新增的借款项目,贷出资金用来填补旧的贷款,其中蕴藏的危险容易在新增贷款的这部分显现。例如,持牌金融机构对消费贷资金用途有明确规定,如果在不法中介的诱骗下去进行借款,被持牌金融机构识破将会收回贷款,使消费者的财务更加被动;同样,经营贷是小微企业经营所需的贷款,此前有不法中介通过诱导消费者诈骗经营贷,涉嫌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房贷业务的市场环境。

  “对于消费者而言,转贷降息的危险来自多方面。”李宇嘉分析指出,“首先,消费贷等相较房贷期限较短,一般只有三年左右,短时间内面临的钱财压力较大。其次,中介往往会向消费者约定到期可以续贷,但由于资金用途违规,消费者很可能面临到期断贷的格局。最后,部分业务人员可能会向消费者作出虚假承诺,其实其实不如实告知其手续费、利率可能变动的情景,甚至违规推销虚假产品,也将给消费者造成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层面对贷款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年7月1日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下称“三个办法”)正式施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就三个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修订明确对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提出要求。

  一方面,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付款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强化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近年来,贷款中介的各类诱导行为漫山遍野,在加重借款人债务上起到了火上加油的作用。但贷款中介往往不属于持牌机构,也有可能存在不属于金融机构的合作方,因此在管辖与打击上的力度较持牌机构来说有所欠妥。建议通过跨部门联动或采取专项行动等举措,就近年来中介违规助推贷款乱象的表现开展重点清理与打击,对违规中介实施严厉责罚以震慑市场。”苏筱芮建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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