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7月5日消息,目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
具体来看,强化行政追究责任威慑力。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第叁方配合做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用足用好法律授权,加大对财务做假案件的处罚力度,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坚决实施市场禁入。优化财务做假行政处理标准,大幅提高犯罪成本。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撤消权之诉追回相关财产。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严重财务做假的企业依法坚决予以退市,强化对相关机构和个人追究责任。
推动加大刑事追究责任力度。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做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究责任力度。深挖上市公司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犯罪线索。供货商、客户、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第叁方人员配合实施财务做假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推动完善民事追究责任支持机制。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统筹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犯罪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