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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加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
浏览次数:【566】  发布日期:2024-7-5 19:26:4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财务造假】 【资本市场】 【上市公司】 【中介机构】 【证监会
 

  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共20项内容,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做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做假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进一步加大对财务做假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构建防治财务做假长效机制,加大制度供给,强化激励约束,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做假

  《意见》提出,一是要严肃惩办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持续优化完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注册机制,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加大股票发行环节现场检查和督导力度,聚焦业绩异常增长等情形,严防“带病闯关”。重点关注已违约及风险类债券发行人,严厉惩戒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非法行为。

  二是要严厉惩戒系统性做假和配合做假。密切跟进系统性、团伙型财务做假特征及演变趋势,依法从严打击通过伪造变造凭据、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叁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做假的表现。全面惩处财务做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和专业化配合做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做假“生态圈”。

  三是要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做假的监察管理。强化财会监督,加大对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实施财务做假的打击力度。高度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执行情况,加大对操作资产减值计提调理利润、以财务“洗澡”遮掩前期做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要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做假的打击。依法惩办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做假。严厉惩戒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方式实施的财务做假。从严厉责罚处基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便于大股东攫取巨额分红、满足 股权激励 行权条件、规避退市等目的实施的财务做假。压实私募股权 创投 基金经理勤勉尽责责任,强化对基金所投项目财务可靠性的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防范做假行为发生。

  建立健全配合做假方名录

  在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方面,《意见》提出:一是要健全线索发现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突出科技支持作用,施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支撑功能,依法查询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多渠道识别财务做假线索。健全对线索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制度,规范线索处置程序。依法依规利用银行流水电子化查询和反洗钱协查机制,提高涉案资金查询效率。建立健全配合做假方名录,延伸排查和串并分析其它相关方做假线索。优化检查调查统筹调度和跨区域协作机制,提升重大复杂线索发现能力。

  二是要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加快推进监管转型,优化各条线各环节职能定位,构建高效协同的监察管理架构。强化发行审核、公司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等业务条线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加强日常监管、稽查执法、行政处理等各环节衔接,提升执法效率。完善重大财务做假案件调查处罚机制,提高查办质效。及时总结执法经验,持续优化监管工作流程机制。用好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签署的双边、多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加大跨境协查力度,提升对利用境外业务从事财务做假的查处效率。

  三是要深化行刑衔接协作。推动强化证券执法和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协作。针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重大证券违法线索,符合基本条件的,及时启动联合情报道侦工作。对跨区域、系统性等重大做假犯罪案件,推动建立健全公安和检察机关联合挂牌督办机制,提升大案要案查处效率。

  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

  《意见》提出,要强化行政追究责任威慑力。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第叁方配合做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用足用好法律授权,加大对财务做假案件的处罚力度,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坚决实施市场禁入。优化财务做假行政处理标准,大幅提高犯罪成本。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撤消权之诉追回相关财产。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严重财务做假的企业依法坚决予以退市,强化对相关机构和个人追究责任。

  要推动加大刑事追究责任力度。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做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究责任力度。深挖上市公司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犯罪线索。供货商、客户、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第叁方人员配合实施财务做假构成犯罪的,依法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要推动完善民事追究责任支持机制。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统筹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犯罪成本。

  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做假

  在建立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做假方面,《意见》提出,一是要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引导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加强内控体系建设,突出对舞弊重点领域、环节的监督制约。落实独立董事改革要求,有效施展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究责任机制,督促董事和顶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强化考核约束,将财务做假作为各级国有企业责任人经营业绩考核扣分项。加大对“关键少数”的宣传教育力度,将诚信合规意识作为资本市场培训的核心内容。

  二是要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推广以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发现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做假的,及时向财政、证券监管职能部门通报。中介机构在发现做假行为时主动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健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督促有关机构及人员勤勉尽责。对存在重大非法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撤消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三是要完善财务信息相关制度。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评估监管规则,发布重点领域的应用案例或实施问答,强化对会计准则实施的指导。强化财会监督制度建设,推进电子凭据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提升企业财务会计规范化水平。完善信息披露豁免监管制度,严格豁免条件和程序,防范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滥用豁免遮掩做假行为。

  四是要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将财务做假、资金占用和配合做假等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并入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进行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失信约束。完善财务做假等重大非法行为内部人士举报奖励机制,提高奖励金额,保护“吹哨人”合法权益。发布典型违规案例查处情况,加大警示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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