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讯,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微信公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建议稿)》公开征求建议。意见提到,私募基金经理、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私募条例》第叁十二条规定的表现;(二)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三)虚构或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或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四)以披露临时性、选择性信息误导性宣传推介;(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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