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针对资本市场各方深恶痛绝的财务做假,意见提出17项具体举措,释放“惩防并重”政策信号。
信号一:升级惩防财务做假力度是市场发展一定要求
财务做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近年来,监管职能部门对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的打击力度持续升级。
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办理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起,其中做假案件203起;2021年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等主体涉财务做假、资金占用等犯罪案件150余起。
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做假出现了很多新手段,打击和防范财务做假也面临新的形势和问题。财务做假的隐蔽性、复杂性、系统性明显增加,花样不断翻新,加大了发现和查处难度。很多案件中,第叁方配合做假问题显现并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讲话人说,就整体而言,做假公司是少数。上市公司群体始终是我国企业的优秀代表。但财务做假对市场信心的影响很大,对投资者利益损害很重,亟需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重拳整肃、坚决杜绝遏制。同时,也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从源头防范做假发生。
本次出台的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做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做假等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讲话人表示,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各方进一步严厉责罚财务做假,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构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新的工作格局,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信号二:惩办财务做假重点在于持续提高犯罪成本
长期以来,财务做假犯罪成本低一直被资本市场各方诟病。持续提高犯罪成本,让惩办手段真正“长牙齿”是各方期待。
意见明确,依法从严打击财务做假,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线索发现处置能力和执法司法工作质效。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强化对做假责任人及配合方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究责任。
透视意见提出的举措,“线索发现—监管执法—立体化追究责任”的链条将愈发严密。
在强化行政追究责任威慑力方面,意见提出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明确第叁方配合做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优化财务做假行政处理标准,大幅提高犯罪成本等。
在加大行政处理力度的条件上,意见重点提出了推动刑事、民事追究责任力度。意见明确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做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究责任力度。坚决追究第叁方人员配合做假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在完善民事追究责任支持机制方面,针对投资者获赔难的问题,意见提出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统筹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犯罪成本。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等。
业内人士指出,意见明确要加大惩办财务做假的条件制度供给,对财务做假主体和第叁方配合一体打击,将有益于提高综合犯罪成本,进一步提高惩办手段的威慑力。
信号三:多措并举加强防治持续优化市场生态
对于资本市场财务做假,不仅需要加大惩办的威慑力度,更要加强防治。让财务做假在酝酿重大风险前尽早被发现,尽量被“掐灭”在早期,对于持续优化资本市场生态有着重要意义。这需要进一步凝聚各方合力,也需要进一步施展市场的力量。
意见在“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中明确了各方职责,包含国有资产出资人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企业实施财务做假或配合做假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并通报反馈。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提升协同打击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财务可靠性的关注和审查,强化函证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证券执法与财政执法的分工协作。地方政府将财务可靠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切实履行财务做假等引致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
防治财务做假离不开市场的力量。在“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做假”相关政策中,意见从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务实举措。
有业内专家指出,上市公司财务做假首先是突破了公司的内控底线,其次是相关中介机构失灵,逐渐造成极坏的市场影响,所以从源头和动机上遏制各环节做假或参与做假的激动非常重要。意见提出,有效施展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机制。
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方面,意见提出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明确中介机构在发现做假行为时主动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重大非法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撤消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