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是我国首部财务做假细分领域的专门文件,其针对四类财务做假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类型一:严肃惩办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
重点关注已违约及风险类债券发行人,严厉惩戒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非法行为。
类型二:严厉惩戒系统性做假和配合做假。
密切跟进系统性、团伙型财务做假特征及演变趋势,依法从严打击通过伪造变造凭据、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叁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做假的表现。
类型三: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做假的监察管理。
高度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执行情况,加大对操作资产减值计提调理利润、以财务“洗澡”遮掩前期做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类型四: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做假的打击。
依法惩办证券“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空转”、实施的财务做假。严厉惩戒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方式实施的财务做假。从严厉责罚处基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便于大股东攫取巨额分红、满足 股权激励 行权条件、规避退市等目的实施的财务做假。压实私募股权 创投 基金经理勤勉尽责责任,强化对基金所投项目财务可靠性的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防范做假行为发生。